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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从体制上解放了庞大的生产力,在经济复苏的过程中,以释放巨大的土地资源、调动最初级的劳动力积极性为先导。一时间,简单的农业生产、庞大的商业流通,带动了令人惊叹的繁荣,而随后的开放政策,更是进一步畅通了对外贸易途径。改革开放程度的日益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的变化和成绩令世人瞩目。与此同时,各个市场主体承载着的不同的个体利益,彼此间的矛盾自然不可避免地产生。1995年开始的“王海现象”引发了司法实务界和理论学术界的强烈争议和广泛探讨,即便是司法实务界内部,对这一行为的理解也大相径庭,相同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甚至在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员,得到审判结果也不尽相同,甚或完全相反。“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吗?“知假买假”能得到双倍赔偿吗?“知假买假”索赔是合法的吗?这些问题,不论是司法实务界还是理论学术界,都是争论的焦点,尚没有定论。反对者认为“知假买假”者存在主观恶意,或者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购买商品的动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因此不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获得双倍赔偿。支持者则认为不应该从“知假买假”者主观上的动机来判断其是否属于《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经营者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制售行为是“知假买假”成为可能的前提,“知假买假”行为有利于净化市场秩序。《消法》中的两点即是法律争议的焦点,即“消费者”的概念界定和“欺诈”行为的认定。在文章中,笔者结合分析案例及相关审理情况,简要阐释“知假买假”行为的定义、产生该行为的主要原因。其次归纳关于“知假买假”的争议内容,并点明当前探讨“知假买假”现象的必要性,随后分析并探讨争议双方上述的焦点问题。再以“知假买假”为切入点,探讨《消法》以及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亟待完善之处,并试着提出自己浅陋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