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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制度发源已久,于清代达到巅峰。它是指中国古代多人共同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的组织形式。在清代,会审制度可分为审判形式的会审和审录形式的会审。刑部作为清代会审制度中“部权特重”的机构,在两种形式下的会审中都占据着主导地位,并且作为最高级别的专门审判机构,被称为“天下刑名总汇之地”,故有“部权特重”之说法。提及会审制度,传统观点认为其具有“行政兼理司法”的特点,甚至是君王“粉饰酷政”的手段。本文通过对《刑案汇览》及《驳案汇编》中有关会审案例的分析发现,刑部官员不仅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精湛的律学素养,而且在司法实践上也展现出了精微的法律推理技术,在律有正条时,严格“断罪引律令”,当法无明文规定时,援引成案、说帖、通行等刑部自定的内容来弥补成文法的漏洞,形成了刑部内部查核机制;在重案会审中,当其他法司有异见时,可向刑部提出“签商”,而刑部则必须做出“签复”,这一过程又构成了刑部的外部查核机制,为刑部的专业化发展提供了外在动力。此外,清代审转制度的发展、刑部选人用人机制的变革,也为刑部的专业化发展提供了制度背景。通过案例分析,本文认为,刑部在清代会审制度中,表现出的情罪允协的价值取向、重证据重事实的司法精神以及司法监督功能的实效,所有这些,无不体现着会审制度的专业化特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为清代会审制度概述。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会审制度的历史渊源、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会审制度发端于西周,发展于隋唐,完善于明清。其次对清代以前会市制度的特征进行阐述,如行政兼理司法,诉讼效率低卜。论文在分忻清代会审制度的运作背景,如审转制度的发展以及刑部选人用人机制的变革的基础上,介绍了清代会审制度的审判机关以及类型,对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中央审判机关做出介绍,并对朝市、秋审、九卿圆市以及热审等会审类型进行具体阐述。
第二部分为消代刑部机构设置及其执掌。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刑部的职官选任,内容包括刑部的机构设置、刑部内部人员的构成及其职责、刑部堂司关系的变化。其次介绍了刑部的执掌。刑部执掌范围广,故有“部权特重”之称。最后介绍了刑部在会审制度开始前所做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刑部刊官出具说贴及做出定拟判决。
第三部分为清代会审制度呈现的专业化特征。首先,论文分析了清代会审制度中“部权特重”的缘由,从刑部与大理寺、都察院的关系,阐释作为“天下刑名总汇”之地的刑部,在会审制度中所发挥的主导作用。其次,分析了刑部官员所具备的良好的法学素养。如刑部读律氛围浓厚,刑部官员法学著作颇多。最后介绍了清代会审制度中刑部官员精湛的司法技艺。在律有正条时,严格“断罪引律令”;在法无明文规定时,援引刑部内部的成案来弥补法律的空白。由于成案出自刑部内部,本文将其称之为刑部的内部查核机制。在三法司之间存在两议时,大理寺、都察院可以向刑部提出签商,而刑部则需做出签复。虽然签商情形有记载的并不多见,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从外部对刑部的监督作用,本文将其称之为刑部的外部查核机制。
第四部分为清代会审专业化评析。主要是通过对史实以及案例的分析,发现刑部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体现了情罪允谐的价值取向、重证据重事实的司法精神以及会审制度,尤其是秋审制度所发挥的司法监督功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为清代会审制度概述。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会审制度的历史渊源、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会审制度发端于西周,发展于隋唐,完善于明清。其次对清代以前会市制度的特征进行阐述,如行政兼理司法,诉讼效率低卜。论文在分忻清代会审制度的运作背景,如审转制度的发展以及刑部选人用人机制的变革的基础上,介绍了清代会审制度的审判机关以及类型,对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中央审判机关做出介绍,并对朝市、秋审、九卿圆市以及热审等会审类型进行具体阐述。
第二部分为消代刑部机构设置及其执掌。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刑部的职官选任,内容包括刑部的机构设置、刑部内部人员的构成及其职责、刑部堂司关系的变化。其次介绍了刑部的执掌。刑部执掌范围广,故有“部权特重”之称。最后介绍了刑部在会审制度开始前所做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刑部刊官出具说贴及做出定拟判决。
第三部分为清代会审制度呈现的专业化特征。首先,论文分析了清代会审制度中“部权特重”的缘由,从刑部与大理寺、都察院的关系,阐释作为“天下刑名总汇”之地的刑部,在会审制度中所发挥的主导作用。其次,分析了刑部官员所具备的良好的法学素养。如刑部读律氛围浓厚,刑部官员法学著作颇多。最后介绍了清代会审制度中刑部官员精湛的司法技艺。在律有正条时,严格“断罪引律令”;在法无明文规定时,援引刑部内部的成案来弥补法律的空白。由于成案出自刑部内部,本文将其称之为刑部的内部查核机制。在三法司之间存在两议时,大理寺、都察院可以向刑部提出签商,而刑部则需做出签复。虽然签商情形有记载的并不多见,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从外部对刑部的监督作用,本文将其称之为刑部的外部查核机制。
第四部分为清代会审专业化评析。主要是通过对史实以及案例的分析,发现刑部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体现了情罪允谐的价值取向、重证据重事实的司法精神以及会审制度,尤其是秋审制度所发挥的司法监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