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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经被各国所接受,尤其在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发展良好并日趋完善。我国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我国构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随后,关于其他特殊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也相继出台。但是,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对缺陷产品的消费者进行救济和规范的一般性法律主要是《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虽然这几部法律对生产者义务、消费者权利和产品责任等作了规定,但是尚未规定产品召回制度。目前学术界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解决其面临的困境,但对如何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着力不足。众所周知,我国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商品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文章以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研究为题对我国相关缺陷产品召回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文首先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一般性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对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进行梳理和总结,以期为下文研究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构建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尔后,本文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系统地分析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之必要性与可行性、价值取向与原则、基本框架,并将其分别与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联系,分别分析了国外相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在我国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时被扬弃的原因,以及我国如何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文立足于经济法领域在充分尊重和采纳过往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对我国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框架进行了研究,结合不断出现的产品安全问题和与其相关的监管通知,针对我国现行缺陷产品召回相关规定的不足提出若干矫正意见和措施,以期为我国建立健全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供借鉴,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社会公共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