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止如撒切尔夫人所言:“欧洲在高新技术方面落后于美国并非由于欧洲科技水平低下,而是由于欧洲在风险投资方面落后于美国10年”。在世界各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已经日益成为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引擎的同时,伴随着经济的持续迅猛的发展,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也日益发展壮大。从刚开始被外国私募股权投资巨头的全盘垄断,到最近本土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纷纷崛起,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已经从最初始的简单排斥转变到现今的全民火热状态。目前,虽然从中央到各个地方政府都纷纷出台了扶持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但由于我国在支撑私募股权投资发展所需要的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某种缺失,以致很多流行于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商业惯例与行业标准往往在中国遇到了水土不服。同时,源于国内企业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安排的不了解,在参加国际私募巨头制定的游戏规则时也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准确地把握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的“行业规则”,是我国有效地发展和利用私募股权投资的基本前提。《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是由美国风险投资协会在总结国际私募股权投资的最佳惯例与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撰写的一整套的私募股权投资示范合同,借鉴和研究该示范合同无疑给我们迅速地把握和理解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则提供了一条快捷而又行之有效的途径。全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第二部分为私募股权投资者权利概述,第三部分为《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关于私募股权投资者权利的规定及借鉴,第四部分为建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权利体系的基本建议,第五部分为结语。在第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文献综述进行了相关论述。本文认为,由于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的相关合同等微观方面研究较少,以致我国目前很多人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因不了解而产生严重地抵触情绪。同时,相关立法的滞后,也导致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许多流行于国外的商业惯例或行业标准在我国往往得不到有效实施。因此,借鉴《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相关权利安排,不仅对我国实务界在实务操作中有所启发,更在于对我国滞后的法律制度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文献综述主要从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权利、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以及防控措施、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制度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可以看出目前学术界主要是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政府监管、法律组织形式、退出制度方面进行研究,而对于在投资阶段的投资合同里面相关权利义务则几乎没有涉及。第二部分,本文对私募股权投资者权利的相关理论进行概述。本文对私募股权投资者权利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其中包括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者、创业者、目标公司。本文指出私募股权投资者权利具有约定性、偏向性、附条件、附期限性、可转换性的特点,同时指出这些权利安排具有保护、激励的功能。本文以诚实信用、契约自由、公平原则作为私募股权投资者权利设置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述。第三部分,本文以《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为基础对私募股权投资者的优先分红权、优先购买权、清算优先权、优先认购权、回购权、强制出售权、跟随权、反稀释权、锁定权、购股权、知情权、股票质权、内部控制审查权、代理投票权、估价调整权进行分析研究,并且总结出私募股权投资者权利安排的现实依据在于:可转换证券是权利设置的基础、完善的法律制度与适度监管的理念是权利设置的保障。第四部分,对上文所论述的各项权利在中国法律环境下的适用性进行分析研究。笔者认为构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权利体系的立法原则是契约自由、适度监管、法律体系协调统一原则。同时,对建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权利体系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制定优先股相关规定、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制定专门的《股权投资基金法》、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完善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并制定有效的配套措施。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尾部分。主要论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前景,并认为外国先进的私募股权投资规则对我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与适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