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的罪名,属于证据犯罪中的一种类型。本文立足于当代中国刑法理论和司法现状,本着追求司法公正,完善刑法体系的理念,以刑法学为主要视角,结合犯罪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等多学科知识,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概念、构成、认定及其中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阐述,力图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困惑,以指导司法实践。全文包括引言和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阐述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立法背景和研究价值。 第一部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根据立法本意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应限定于帮助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帮助行为属于实行行为,毁灭、伪造证据应包含隐匿和变造证据;帮助行为的主体不仅为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必须是故意才可构成犯罪。 第二部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司法认定。文中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进行了区分,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共犯与犯罪停止形态进行了认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并不限定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在诉讼开始之前,也可以在诉讼开始之后。当事人本人不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共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属于情节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罪、枉法裁判罪等相关罪名的竞合关系。 第三部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立法建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名应重新表述清楚,避免歧义,当事人的亲属犯本罪在一定条件下应减免处罚,同时建议设立诉讼欺诈罪,以协调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