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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自实施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01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240.6亿元人民币,为1.83亿户次提供了9006亿元的风险保障,向2818万受灾群众支付赔款148亿元。农业保险覆盖率显著提高,种植业保险覆盖率达到35%,森林保险覆盖率也达到57.19%。农业保险在承保品种上已覆盖了农、林、牧、副、渔业的各个方面,开办区域也扩展至全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总额420亿元,补贴险种已达15种,包括玉米、水稻、油料、小麦、青稞、马铃薯、棉花、糖料、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牦牛、藏系羊、天然橡胶和森林保险等。就种植业来讲,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东部为35%,中西部地区为40%,地方政府补贴25%,保费中农户只需承担35%.-40%的比例。养殖业保险中,中西部补贴50%,东部补贴40%,地方配套补贴30%,政府总的补贴率高达保费的80%-90%。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减少了参保农民的投保费用,刺激了他们参保的积极性。自2011年起,政府将农业保险绩效评估工作提上了日程,先后将四川、内蒙古、安徽、江苏设为农业保险绩效评价试点,而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离不开对农业保险主体利益的分析。基于此,本文综合运用福利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公共财政学、博弈论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定性和定量分析结合,对农业保险补贴主体的利益及其博弈行为进行了研究,并据此提出相关的设想和建议。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结论如下:第一,对农业保险的行业性质进行了研究。其目的是为了给农业保险利益主体的福利分析寻找理论依据。研究表明:农业保险行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这就决定了完全竞争模型在分析中是不适用的,传统的供需模型不能用来分析保险市场的行为,只能用其他方法来分析农业保险市场主体的利益或福利。农业保险市场之所以是自然垄断市场是基于以下判断:其一,农业保险产品在使用时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只有投保的农户才能享受农业保险的保障,并且一个农户享受农业保险服务的数量不会影响到其他农户享受的农业保险服务的数量;其二,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这是由农户对农业保险的实际支付能力、农业保险替代品众多及政府强大的灾后救济能力等因素决定的;其三,农业保险的供给具有成本弱增性,由于农业保险市场是一个大型资本密集型产业,需要投入大量的基础设施,因此,单个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成本要低于多家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成本;其四,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表明农业保险行业是具有垄断性质的,虽然目前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有二十多家,但就某一地区(或省份)中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而言,数目多的有六、七家,少的则只有一家,垄断特征明显。第二,分析了农业保险主体的利益诉求。政策性农业保险计划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农户(龙头企业等)四个层次的主体,依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政府利益表现为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两种,其中,经济利益包括农业保险补贴后产生的农户、保险公司利益及“外部性”收益部分,具体表现为农业风险的规避、农业生产的稳定、农户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农业保险计划中政府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二者追求的一部分经济利益是相同的,但侧重点不同:中央政府更侧重于整体利益,重在全局,而地方政府更侧重于局部利益,倾向于实现本地利益的最大化。中央政府更看重农业保险计划的政治利益,而地方政府中的某些行政人也会追求自身的一些政治利益。地方利益相对于中央利益具有其独立性,因而会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及资源竞争中的非理性。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也在谋求自己的利益,包括经营利润、竞争优势、政府的补贴及优惠的政策等。受农业风险特点约束,如果没有政府支持,保险公司不提供便宜的保单,如果政府支持,保险公司间会为了争补贴、争优惠而产生非理性竞争。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经营农业保险时不但面临客户的道德风险,自身也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农户在农业保险计划中也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受小农生产方式、农业商品化率低、收入水平低、政府救灾力度等因素的影响,农户渴望保险,但投保意识淡薄,缺乏主动投保欲望,对价格的关心基于对农业风险的关心。对商业保险公司服务态度及理赔速度的不满也使农户对保险公司缺乏信任。农户主要追求预期收益最大化,也希望农业保险理赔速度快、保险公司的服务态度好、保障水平高等。当各主体利益目标一致时,各主体间就会合作;目标不一致时,各主体间将会出现竞争。这里的合作指的是主体间按照保险计划的要求行动,无勾结、无共谋。第三,用平均成本定价法分析了政府补贴对农业保险主体福利的影响,认为政府对农户的保费补贴使农业保险需求曲线右移,从而使农户福利及保险公司福利都增加。对于生产管理费用补贴来讲,它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如果保险公司将保费定于原来的水平,则保险公司获得全部补贴利益;如果将保费定于新的成本点水平,则农户获得全部补贴利益,如果保险公司将保费水平定于两者之间,则政府的经营费用补贴福利为农户和保险公司共同占有。总之,不论是保费补贴还是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的福利均在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划分,具体的分配比例取决于保险公司制定的保费价格水平的高低。对于保费补贴的福利,不论农业保险市场上供给是否受限,保费补贴的总福利都是大于补贴成本的,不存在“无谓损失”,并且,供给受限时的补贴福利大于供给不受限时的补贴福利。对于经营管理费用同样也不存在“无谓损失”,政府的补贴收益是大于成本的。第四,研究了农业保险主体间的博弈行为。包括纵向主体间的博弈及横向主体间的博弈,纵向主体间的博弈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博弈、政府与保险公司间的博弈、保险公司与农户间的博弈等;横向主体博弈包括地方政府间的博弈及保险公司间的博弈两种。不论是纵向主体还横向主体博弈,博弈的核心基本上都在于保险资源的占用、保险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依据各主体利益诉求的不同,各主体间博弈的结果也不同。由于补贴资金对农业保险的刺激作用都是一样的,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补贴比例不取决于模型,而取决于双方的谈判能力。但是,在中央和地方的博弈中,地方政府更愿意偷懒,在现实中的表现为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小于中央政府。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只要农业保险的参与率足够大,保险公司有利可图,不管政府有没有补贴,保险公司还是愿意经营农业保险的,如果农业保险参与率不够大,只要政府的补贴能够弥补其损失,保险公司还是能够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对于农户来讲,只要农户参保的预期收益大于不参保时的预期收益,那么农户就会购买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主体间的纵向博弈易产生“偷懒行为”,横向博弈易产生“道德风险”。第五,研究了农业保险计划的合作机制及合作的稳定性。农业保险计划可以通过监督机制、互惠机制、剩余索取权的赋予来实现各主体间的合作。只有合作收益大于违规收益时,各参与主体才会选择长期合作。合作收益与违规收益的差额与新一轮博弈收益占前一轮博弈收益的权重正相关。随着博弈的进行,博弈双方对对手的博弈决策越来越了解,越来越能够根据上一次博弈的经验推断出本次对手的博弈策略,对投机者来讲,可能的投机机会越来越少,违规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合作的可能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