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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但凡有抱负的法学家都想以自己的理论解决一个法学界恒久的难题,即“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德沃金作为一位认真、细心、谨慎而自信的法理学家,一位在常规学术领域不断创造新意又令人敬佩的学院派教授”,1从这样一个宏大的命题出发去建构自己的理论帝国当在情理之中。德沃金的理论之中有许多赫赫有名的部分,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理据有力,一部分原因或许是因为语出惊人。诸如“唯一正解”、“建设性阐释”、“原则立法论”等等。这些理论绝不是作者兴致所致,想到哪里写到哪里,而是有很强的逻辑性,牵一发而动全身。本文所涉及的德沃金法理学思想中的重要一环——“道德代理人”理论。“道德代理人”思想是一种基于整体性视角的理论,而从整体性出发则可以对德沃金的整个思想一窥全豹。在德沃金看来,整体性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被其称之为是立法的整体性,主要解决的是政治制度的选择和订立的合法性问题;另外一个部分被称之为审判的整体性,主要解决的是如何坚持选择和订立政治制度的时候所考虑的原则。前一个部分包括了德沃金的政治理想,后一个部分则是德沃金的方法论。本文进一步把视角集中在整体性的第一个方面,即立法的整体性上面。对整体性法律思想的考量要带着几个问题进行,即整体性的合法性在哪里?整体性是怎样一种整体性,它如何可能?如何被视为一种整体的,人与人有连带关系而不是原子式结合的人的集合?整体性法律思想的研究最后的落脚点在于德沃金把社会视为一个“道德代理人”。这个道德代理人是之所以历史上各种政治决定,道德追求所指向的统一原则的一个最好回答。本文就是要试图通过对这种贯穿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所依据的“道德代理人”理论的研究,指出理论的各种可能来源,并同相关理论进行比较,最后揭示出“道德代理人”在一种“整体主义”的谱系中所处的位置。本文拟在第一个部分找出证据说明“道德代理人”是德沃金理论中前后相继,有着必然性的理论,而不是一个前后矛盾的偶然论调。其“整体主义”的视角并不同其标榜的自由主义相悖。第二部分则着力指出同“道德代理人”相关的理论渊源,如群体心理学、社群主义以及种族中心论等,证明这个理论在思想史中的源流和变化,并试图简明扼要地归纳其在思想史中的“来历”、“身份”。第三部分则把“道德代理人”置之于运行之中,考察它在行动当中能否堪当大任。最后就此得出结论,总结这个在德沃金理论之中肩负重大使命的“道德代理人”之优劣得失。笔者认为德沃金的“道德代理人”理论是一种立足自由主义试图沟通自由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一种理论。它以一种宽容的态度和一种交流的方法试图从“唯我”出发达到“主体间性”的沟通,进一步形成一种群体意识。然而,在这个交流方法上似乎难以从德沃金的文本中得到其存在可行性的足够论证。因此,本文总体而言有三个方面的创新点。首先,在选材上来说,所选取的方向是众多德沃金研究中比较少涉及的,就笔者自己所收集的资料来看是一项研究的空白领域,其次,在研究方法上来看,在对比研究之中所选用的材料也是德沃金研究之中少用的。把交往理性、种族中心主义、结构主义以及利他主义等等放入法哲学的视野之中,成为同德沃金理论对话的“他者”,这也算是本文的一个独到之处。最后就是在结论上对于德沃金的“道德代理人”乃至其整体性法律思想有一个新的综合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