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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关系着国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是国家公共安全的一个重要监管领域。随着近年来药品安全事故的频发,用药安全问题牵动着每一个国民敏感脆弱的神经,公民对国家打击药品犯罪的力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无疑是回应了人民的这种关切,《刑法修正案八》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入罪条件取消,至此生产销售假药罪完成了从具体危险犯向抽象危险犯的转变。假药犯罪入罪门槛的降低,使得该罪入罪的焦点集中于假药的认定,而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假药”的认定标准完全依照《药品管理法》中的规定,《药品管理法》作为行政法规范,侧重于对药品监督管理秩序的规制,因此许多没有实际危害性的药品也出于对药品监管的需要将其拟制为“假药”。这种形式化的认定标准完全没有考虑到中国药品行业的特殊性,尤其是像民间偏方制剂这一类的特殊药品。此外,销售未经批准的境外合格药品也成为被规制对象,这导致了大量没有实际危害性的药品进入刑法的规制范围。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开始呈高速增长的趋势,出现了如陆勇案、倪海清案等诸多具有极大争议的案件,也给司法实践中适用该罪带来了许多难题。同时,该罪在规制范围、刑罚配置上也存在一些缺陷,如对于假药犯罪危害行为的范围过于狭窄、过失犯罪的缺失、主观认定的困难、资格刑的缺失、无限额罚金刑适用的不科学等等。这些都导致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实务适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巨大争议。基于上述问题,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探讨我国生产、销售假药罪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第一部分首先对我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变革进行梳理,对我国当前假药犯罪的现状进行总结,并列举两个典型案例,以便后文的论述。第二部分主要是探讨在双重法益保护下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中,何者为主要法益以及当主次法益发生价值冲突时应如何进行法益的实质判断。第三部分主要针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主客观方面的两大问题进行分析,对假药的界定以及危害行为的范围进行讨论,探讨生产、销售“拟制假药”行为可能的出罪路径,同时进一步对假药犯罪主观认定及罪过形式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则是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刑罚设置问题上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资格刑的缺失与无限额罚金刑的设置都导致刑罚设置的缺陷。最后一部分则是对解决与完善上述问题所做出的回应,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刑法规制提出建议,从完善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条件、出罪机制以及刑罚配置这几方面入手,以期望能回应司法实务中遇到的这类疑难问题,完善对假药犯罪的刑法规制,更好的指导司法实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