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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并已经逐步上升到政治议程,长期以来,我国环境管理重城市轻农村,重工业轻农业,管理立法缺失,执法不严,成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困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为突破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困境提供了新的制度空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实现“第二次”飞跃的有效手段,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是解决三农问题,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其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伴随着“环境新政和生态现代化”、“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理论的提出,“公众参与”理论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发挥的生态环境功能,自发治污能力,在农村环保方面具有功能上的优势,因此,合作社参与农村环境保护,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可行性。然而,尽管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但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合作社自身组织不规范,加之政府相关部门对合作社的环境功能认识不全等原因,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受到限制,无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迫切需要从环境权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度重构等方面完善和构建相关法律制度,充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