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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点刑狱司是宋代首创的路级最高司法、监察机构。提点刑狱司最初主要为了限制转运使的权力而设置,宋代社会发展以后,提刑司的设置、职权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作为朝廷派驻地方的检查机构,在按问刑狱,及时平反冤案,纠举违法官吏,了解民情,疏通朝廷同地方的联系渠道,缓和地方矛盾,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往学术界对提点刑狱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提点刑狱司地方司法行政中的职能作用上,对其他方面的职能及职能之外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对提点刑狱司这一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说明和分析,不但详细论述了提点刑狱司制度的起源,发展历程和组成,还重点陈述了提点刑狱司从刑狱到监察,从财税到制钱、封桩,从募兵带兵到督察军器,从兴修水利到赈救灾害等各项职权,体现了一路监司既分工又彼此牵制、互相监察的显著特征,因职权逐渐扩大,考课监督也就成为中央监察地方的重要举措,无论是制度设置还是具体实施都十分严格。除此之外,这一制度被后世朝代所继承,明清的提刑按察使司制度正是由提点刑狱司制度发展而来,但两者在职权、考课和地位上有所差异,本文对此有详细的对比,并分析了产生这种差异的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原因,希望通过研究古代的司法机构、设置和运行方式能对当今的法治社会提供有意义的借鉴作用。本论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一、提点刑狱司的渊源。提点刑狱司起源于唐代前期出现一些大使的部分职能,并具有职能不固定、临时性派遣的特点,宋朝在全国各地设置路一级监察机构,作为中央在地方划定的最高监察区。提点刑狱司是路一级最高司法长官,是为分夺转运使之权,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而采取的重要部署。提点刑狱司最初主要为了限制转运使的权力而设置,宋代社会发展以后,提刑司的设置、职权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除处理地方刑讼事务,提刑司还兼管一路钱财、河渠、农政、治安、兵甲,职权范围不断扩大。二、提点刑狱司的设置。宋代的路无统一的最高机构和最高长官,而是分设四个互不统辖的平行机构,即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使司,这四个机构各有分工,合称“四司”,本部分对四司分别进行介绍,由四司构成路一级地方建制的组织框架。提点刑狱司的沿革从太宗淳化二年(991)开始,这是设置专官管理刑狱之始,后几经废置,最后于神宗熙宁二年(1069)固定下来。提点刑狱司由提刑、同提刑使臣及属官检法官和干办公事、吏人组成。因提点刑狱司是判决的一个重要关卡,他们能否尽职,关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冤狱能否得到昭雪。因此宋王朝很重视提刑官的人选,对其任职资格要求十分严格,閤门祗侯为提点刑狱任职资格,并有做知州和通判的经历及政治素质的要求。其选任方式有三种:皇帝亲擢、臣僚荐举和宰执堂除,还明确规定了哪些人不能担任提刑官。此外,还简单介绍了提刑司属官的任职条件。这一制度的设置对中央和地方行政布局的影响是深刻的,提刑司与州县、中央监察机关及其它三司的关系十分密切,为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隶属、管辖及监督关系,提刑司与州县级别管辖分明,在中央由御史台对其进行监督,在地方通过其他三司的分权监督抑制其权势膨胀,甚至下级都可以对其纠劾,正是这种全方位的监察体制使得提点刑狱司制度的实施产生了积极作用。三、提点刑狱司的职权。这是本文阐述最详细的一部分。提刑司设立之时,其职权仅为按问刑狱,纠举违法官吏,随着宋代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其职权范围逐渐扩大,从只具有司法、监察职权的机构发展到对本路司法、财政、民政等几乎所有领域事务都具有监管职责的重要路级机构,这部分把提点刑狱司的职权分为十个类别,分别论述。这是对《文献通考》中的“提刑一司,虽专以刑狱为事,封桩、钱谷、盗贼、保甲、军事、河渠事务浸繁,权势益重”的具体分析。提点刑狱司众多的职能引人思考其中的原因,本部分对此分析了三个方面的原因即加强中央集权,遏制地方势力过度膨胀,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顺应政治动态的变化,虽然提刑司职权涉及一路的各个领域,但同时一路其他监司对这些职权也都有所涉足。提点刑狱司与其他监司一起参与一路职权的分割,既分工又合作,他们虽然在某项或若干项事务中居于主导地位,但并不拥有绝对的权力,往往还有其他监司兼管,在职权分割上形成互不统属、互有交叉、主次分明的特点,因前面第二部分已经介绍了提刑司和其他监司的互察,在这一部分重点介绍提刑司与其他监司的分工、交叉与合作关系。四、提点刑狱司的考课。提点刑狱司主要职能之一就是监察地方官吏,因此对其本身的考课尤为重要,宋代的统治者也非常重视。各个时期考核的标准有所不同,如七事考监司,十五事考监司,后又置磨勘诸路提点刑狱司。为防止不实或不公,宋朝还制定了禁止考课违制方面的法规,如考课不得违反互申制和《监司互察法》,还制定了一些特殊措施防止提刑官营私舞弊、玩忽职守,如提刑避亲法等。虽然考课制度有其独到之处,同时它也存在一些明显不足,本部分提出了其三个方面的缺陷。五、提点刑狱司的地位及对后世的影响。提点刑狱司是宋代路一级监司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后来的金、元、明、清朝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明代的提刑按察使司制度,正是由提点刑狱司发展而来。但提刑按察使司制度和前者比较又有所差异,本部分从职能、考课、地位上分析两者相似和不同的方面,由此最后得出产生这种差异的客观原因包括:制度趋于成熟,分工更加明确,督抚制的建立及巡按势力的膨胀和主观原因:统治阶层自身的腐化堕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