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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相比较,具有侵权形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计性等特征,受害人所受损失往往无法得到赔偿。这是因为环境侵权中存在大量侵权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的情况,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赔偿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们认为应该建立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以切实保护环境受害人的权利。环境损害公共补偿是一种不同于环境损害民事赔偿、环境行政补偿以及环境责任保险的社会化救济制度。它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的补偿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直接进行救济,实现了损害结果的“损失分担”,省却了侵权责任人的认定,弥补了民事赔偿、行政补偿和责任保险在救济受害人上的不足。与此同时,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为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了难得的契机。这是因为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它通过“损失分担”实现了受害人生存权和企业经济权利、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平衡,有利于公平正义、民主法治、人与自然和谐等目标的实现。而目前该制度的缺失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我国尽快建立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因此,考察美国和日本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对构建我国的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美国《超级基金法》规定当环境侵权责任人无法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时,由超级基金对受害人支付补偿费用。对受害人补偿后,基金可向责任人进行追偿。日本《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规定受害人只要符合指定地区、指定疾病和暴露期限这三个要件就可得到补偿基金的救助。然而,以上两种制度在实现迅速、及时救济受害人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害健康补偿制度存在适用范围偏窄和对部分企业征收负担过重等弊端;超级基金制度在实施中,也暴露出基金回收差、基金运作效率低等问题。我们认为,应在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在借鉴日本、美国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尽快构建我国的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具体包括基金来源、申请、支付和基金管理机构等内容。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应扩大补偿基金来源,通过征收排污费、开征污染税、发行环保福利彩票以及国家财政拨款等途径多方筹集基金。同时,明确规定受害人申请补偿的条件和支付的范围,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受害人给予补偿。最后,为了保证制度的贯彻实施,我国应专门设立负责基金筹集、运行、支付的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