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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是网络信息膨胀的时代。网络用户要想找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最方便、迅速、廉价的方式就是充分利用网络中的查询工具,通过键入关键词的方式进行搜索,从而达到获取自己所需信息资源的目的。然而,搜索引擎在以其快捷化、简单化、准确化等特点而为人们带来高效率与高便利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的同时,所引起的侵权纠纷也是层出不穷、形式多样,给法院司法审判带来了诸多新的挑战。本文拟从对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含义、特征的介绍以及服务类型的分析出发,通过对国内外搜索引擎侵权责任的立法考量,从实证分析角度对一些搜索引擎侵权行为进行考察,并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和限制进行讨论与分析,最后提出对我国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完善,力求为促进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和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权利人的诉求多样化而保持最大限度的平衡提供有利参考。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论外,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理论分析。本章首先介绍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含义、特征以及服务类型,并着重对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第二章,主要国家和地区与我国搜素引擎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比较。通过对我国及美国、欧盟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现状进行考量以及相互之间的比较,力求对国内外在对待搜索引擎商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上有一个较为系统的认知和比较。第三章,我国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承担侵权责任认定制度的完善。本章在对国内外搜索引擎商侵权责任认定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侵权责任认定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包括未制定独立的间接侵权制度、缺乏合理的审查义务以及对新技术的规制不足等缺陷,并提出了应尽快引入间接侵权制度、规定独立的间接侵权责任、对直接侵权的认定应采用“直接提供标准”等建议。第四章,我国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承担侵权责任限制制度的完善。主要对我国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目前的责任限制制度存在对“知道标准”规定的混乱、对通知形式要件的要求过严以及“红旗标准”认定效力的缺失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要进一步理顺“知道”、“明知”和“应知”之间的关系、明确不完整通知的法律效力以及替代“红旗标准”等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