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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是我国能源供需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煤炭行业也是我国国民经济中极为重要的基础产业之一。新疆地区蕴含丰富的煤炭资源,是我国煤炭资源供给基地。但是,丰富的煤炭资源并没有给当地带来快速的经济发展和高质量生活水平,相反,与其他省份相比,新疆地区存在一系列问题,经济相对落后并且发展缓慢、经济增长能耗大并且环境污染严重、产业发展不均衡并且人均生活水平较低。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尽管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很快,伴随而之的却是较大的环境资源代价。煤炭矿山企业由于开采煤炭造成安全事故频发、生态环境破坏、煤炭资源折耗等问题,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补偿以承担社会责任。然而煤炭矿山企业并没有改变传统的成本核算体系,不能反映真实的成本构成情况及利润水平。因此,本文研究新疆地区煤炭资源的成本补偿问题。在国内外有关资源成本补偿的研究基础上,本文吸收资源竭耗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思想,以微观和宏观相结合的角度,紧紧围绕煤炭资源成本补偿问题,运用使用者成本法验证新疆地区煤炭行业成本补偿不足的现状,同时,确定成本补偿标准范围的下限值;提倡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进行足额的成本补偿的同时,也需要保护煤炭行业的正常收益,以确保煤炭行业的活跃发展,因此,企业超社会平均收益的部分确定为成本补偿标准的上限值。为确保成本补偿标准的现实意义,通过对央地企三方利益分配格局的探究确定最佳成本补偿标准区间,继而运用测算的成本补偿区间,对比煤炭企业成本补偿前后盈利状况,检验成本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最后就新疆地区煤炭资源成本补偿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从测算结果来看,(1)新疆煤炭企业所上缴的资源税费远远不能补偿资源竭耗及环境成本,验证了成本补偿不足的结论。(2)以新疆煤炭行业的数据为主要研究对象,得到煤炭资源成本补偿的计量结果,即煤炭资源成本补偿的上限和下限。(3)以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为案例,对比分析了成本补偿前后收益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检验了成本补偿区间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