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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网络及电子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发生在网络电子领域中的侵犯财产行为也日益增多。以盗窃、抢劫为代表的侵财类犯罪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早出现的犯罪行为之一,而网络电子技术是随着第三次产业化革命浪潮在最近几十年兴起的并且至今方兴未艾,网络电子和侵财类犯罪的交集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疑难案件。为了有针对性地加强打击和防范网络电子犯罪,防止该领域刑法保护真空的出现,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本文从确定网络电子犯罪的概念和财产罪侵犯的客体、对象着手,结合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案例,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论述了网络电子领域内侵财类犯罪法律适用的系列问题。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结合中外在网络电子领域内的研究成果,在前人“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电子商务犯罪”的定义基础上,确立了表述更为精确的“网络电子犯罪”概念,认为网络电子犯罪是指危害计算机和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技术的电子设备系统、网络和电子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以及滥用这些系统、网络和电子数据的行为。归纳了网络电子犯罪区别于传统犯罪的特征:网络电子犯罪主体具有高技术和高智能的特点;网络电子犯罪成本低,获利高,风险低,隐蔽性强;网络电子犯罪危险结果大,区域广,传播的速度快;网络电子犯罪以共同犯罪居多等特点。第二章从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两个方面论述了网络电子犯罪对传统侵财类犯罪所造成的冲击,确立了犯罪客体的占有说,并进一步指出在网络电子领域内的侵财类犯罪对象的虚拟性和犯罪手段上占有的远程性和多样性,以及在犯罪手段实施过程中电子设备会作出智能反应等一系列特性,是该领域出现众多疑难案例,对传统学说造成冲击的主要原因。第三章通过案例与理论相结合,从这些案例表面的法律现象分析其背后存在的法律关系,探讨了司法实践中涉及网络电子领域常见的一些法律案例,指出虚拟财产是一种债权,而非主流观点所认为的物权;机器在没有发生电子错误的情况下能够被骗,人工智能应视为人脑的延伸;身份证出借情况下因为没有代为保管的意思表示,名义所有人并不对资金实现占有;不仅是物理上的毁损,效用上的减损也可以构成对电子财产的破坏。上述论述比较全面解答了目前网络电子领域内侵财类犯罪的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