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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从社会伦理角度研究有关性犯罪,笔者并不局限于刑法本身的领域,而是着眼于性犯罪的社会历史及社会影响,性犯罪与性道德关系来考察。由于性犯罪规范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作者不得不关注历史上的性道德与性犯罪,试图发现它们之间的联系和继续发生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目前的性犯罪规范给予评述。需要说明的是,作者在论述过程中为拓宽视野,增强说服力,借鉴了人类学、心理学等其它学科的理论成果。 全文共分四部分,内容提要如下: 在第一部分,作者考察了原始初民时期的性规范,得出下面的观点:1、乱伦禁忌是最早的、具有本能特点的性道德规范。2、与原始宗教和性崇拜相联系的性禁忌还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性法律,而是道德、宗教、法律规范的混合体。3、在家庭出现后,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受到天然的性嫉妒情感的约束,倾向于一夫一妻制。但是,少数地位高的男人拥有多个妻子,女性的性行为已受到夫权的限制。 第二部论述了国家政权出现后和在宗教影响下的性规范。在这个阶段,国家政权使夫权进一步扩张,对女子的性规范的要求也更为严格。而男人则更加放纵,一夫多妻制和娼妓业逐渐兴起,女子的身心受到严酷禁锢。另一方面,一些性规范上升为严格意义上的性法律,乱伦罪的设定是为了维护人们社会角色的稳定和人类的繁衍、供给制度。通奸罪和强奸罪不仅破坏了人们的婚姻和亲属制度,而且被认为是对男人利益的侵犯。 系统宗教为了使人们完全运用理性参悟宗教教义,为了把人们的激情引向所谓神圣的目标而采用禁欲主义。在政教合一的国家,性道德与相关法律规范已经融为一体,这些国家进一步干涉人们的性行为,甚至于人们的婚内性行为,并极端憎恶、禁止非常态性行为。 第三部分是对工业革命后人们的性规范的概述。在这个阶段,传统的性道德逐渐崩溃,各种性观念、性道德互相冲突、互相交织。女性的独立自主的性意识、开放的性观念是其主流。作者还分析了这种现象的政治、科技、文化等原因。这个时期的性犯罪规范呈现人性化趋势,主要表现为对非常态性行为(如同性恋)的理解和宽容。强奸罪的内涵也从原来的认为是侵犯男人的尊严转变为是侵犯了女性独立的人格和性自由。 通过对性道德规范和性犯罪界限历史演变的考察,笔者发现下面一些特点:首先,基于生物性特征及差异的人类本性是性规范的形成和演变的基础。乱伦一直是人类社会严厉禁止的具有本能特点的禁忌;男女性规范的不平等的本初起源是男女生理的差异;而工业革命后的性规范的巨大变化不妨看作是人类尤其是女性在性本能方面的一种自然回归。其次,物质生活条件在这种演变过程中起着决定作用。私有制出现后,正是男女之问在社会物质财富占有上的不平等导致了男人性需求的不合理膨胀。相反,女人的性行为、性心理则走向了萎缩和压抑。再次,权力塑造了人们的灵魂,使有关性的思想意识根深蒂固。权力把外在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因素变成了的灵魂深处的精神枷锁。 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作者在本部分对我国主要的性犯罪规范进行了分析: 1、强奸罪和强制、狠裹、侮辱妇女罪。 笔者认为对强奸罪的认定应以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为根本出发点。由于具体情况非常复杂,作者仅提出几个应注意的问题。①认定强奸罪不能以受害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必要条件;②第一次违背妇女意志,女方事后没有告发,并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不应定强奸罪;③由于男性天生的性进攻本能和女性有意无意的性引诱因素,不能对强奸罪处罚过重。作者还对婚内强奸的问题进行亦退,认为基于男女性差异的事实和理性的法律不宜涉及个人情感领域的原因,不宜肯定婚内强奸的存在。对于强制狠衰、侮辱妇女中的鸡奸行为和强制口交行为,作者认为应纳入强奸罪的范畴。 2、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首先,作者主张不应对组织、容留、介绍卖淫者定罪处罚,因为他们仅是中介人。对他们处罚既是本末倒置的行为,又不符合公平正义;应保留强迫卖淫罪。其次,作者针对有人提出在中国实行卖淫合法化的问题,认为由于我国贫富悬殊过大和受传统的性道德观念影响,不宜设立“红灯区”。 3、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人们普遍认为淫秽品会给人造成不利影响:淫秽品内容侮辱了女性的人身、人格;使人养成低级趣味;导致青少年性犯罪的上升。作者运用事实材料对上述观点进行了批驳,认为从人了门需要色情品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出发,可以实行淫秽品的合法化。 通过对我国性犯罪规范的批判分析,作者认为我们的性法律规范有明显的道德化倾向,而这个问题也是世界各国都存在的问题。其根本原因是法律的制定和推行容易受到州门普遍的道德情感的影响。作者建议法律应着眼于调整物质利益关系,尽量避免涉及道德情感。在各种价值观念相互交织、冲突的今天,法律应有一种超脱的态度,这样才能更加强劲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