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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体制决定着律师管理的基本架构。具体而言,包括机构设置、权限划分及其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我国的律师行业管理体制经历过“行政独享”、“行政主导”以及“两结合”等不同模式,对律师行业的发展及其规范化产生过不同的影响。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专业化分工的不断加强,现代律师行业的管理愈发向精细化和全面化的方向发展,单纯的将行政管理与行业自治捆绑起来的“两结合”模式已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要求,运行过程中的若干弊端也亟待制度改进,这都需要从律师管理体制的层面上来寻求创新之道。对律师管理体制的思考,需要从律师的职业属性出发。律师职业所具有的法律性、独立性和营利性是设计律师管理体制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这是因为律师管理体制与律师职业属性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正是这种职业属性,在内涵上决定着律师管理体制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和执业机构管理方面的必要性,在外延上决定着律师管理体制的设计范围。对于律师职业群体来说,管理本身只是手段而非最终目的。因此,一个合理完善的管理体制必须充分考虑律师行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即有利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和有利于提供专业化的律师服务,这就要求必须突出行业管理在整个律师管理体制中的核心地位。唯有如此,律师作为一种社会分工下的职业存在才能真正满足社会的需要,提供市场所需要的法律服务,而这才是律师业存在的基本意义。从法律发展的历史类型和现实状况来看,两大法系国家的律师管理体制各有不同的模式选择,但是都体现了对律师作为行业性群体进行管理的智慧。从中可以提炼出律师管理体制全球普遍适用的经验做法,即高度的行业自治性与国家力量的参与。在将全球普适性经验与我国本土资源相结合的基础上,分析探讨了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思路:一是在现阶段,将法院纳入律师管理体制尚不具可行性;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应定位于宏观层面的执法者;三是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治功能,致力于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从维护律师行业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当合理地安排不同的层级结构,并遵循管理规律,服务于律师职业群体。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及律师事务所“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将是我国律师管理体制重构的目标和思路。其中,司法行政机关的政府监管属于外部治理,其应当明确自身在管理体制中的作用,实现从管理者向执法者的转型;律师协会的行业自治是管理的中心,其应当全面担负起律师行业管理的实质功能,从维护律师群体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整个行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是律师管理体制的基础,其应当通过管理模式的转型升级,引导律师提高执业效率,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