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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法治国家中,警察权力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限制的程度表现这个国家的法治水平。警察权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状态,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有学者说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限制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警察权的扩张意味着公民权利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常会让公民权利化为乌有。[1]警察权无论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还是为了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权。如果警察权运行违背了这一目的,警察权的行使便丧失了它发生作用的理由,就演变为警察权滥用。警察权滥用直接后果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生命权益,同时也是对国家法律尊严和警察权威的破坏,是对警察机关和警察形象的损害。本文从警察权的概念探析入手,从词义和实证出发,警察权就是国家的所有警察机关和警察的行政管理权和刑事侦查权,因为警察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本文所探讨的警察权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和刑事侦查权。从警察权的来源、目的、手段方面分析了警察权特点,有政治性、行政性、合法性、强制性、公共性、义务性等六个特点,这些特点与警察权滥用有密切关系。出于最广泛深入地规制警察权滥用的必要,将警察权滥用界定为公安机关和警察除了依法行使职权外的其他一切非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即除了合法,就是非法。接着划分了警察权滥用的一些具体类型,有行政执法领域的滥用职权和刑事执法领域的滥用职权、徇私的滥用职权和非徇私的滥用职权、个人滥用职权和集体滥用职权等不同区分,分析了警察权滥用的危害,主要是侵害公民权利、破坏法律尊严、损害警察权威。总结了我国警察权滥用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侵犯人权型执法、无视法制型执法、崇拜暴力型执法,分析了警察权滥用的经济原因、政治原因、法律原因、文化原因,重点分析了法律原因,关键是权力配置不合理,指出权力过剩和权力不足同时存在。进而提出了规制我国警察权滥用的两条主要路径,一是确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包括人权保障观念和法治观念,二是完善警察权配置和运行的控制机制,包括内部控权机制和外部控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