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20年的发展,取得不少进步,同时存在诸多不完善,比如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司法救济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存在诸多不畅、中小投资者权利的保障严重欠缺。投资者系证券市场运作的关键,若其权利得不到合理维护,势必影响其投资信心,最终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故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证券民事诉讼包括证券违约民事诉讼、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及其他诉讼。本文重点讨论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因为其对证券投资者权利的维护、对证券违法违规者的处罚、对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乃至社会的稳定、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因该诉讼涉及范围比较广,本文仅选择原告制度进行了探讨。包括谁可以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标准是什么?以及其他证券投资者如何加入诉讼等。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一千余字。第一部分概述证券侵权民事诉讼与当事人适格理论。首先介绍了证券侵权民事诉讼与当事人适格理论,明确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概念、理清证券民事诉讼与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区别,避免后文理解有误。然后介绍了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发展,以及当事人适格理论发展对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影响。当事人适格理论系原告制度的理论基础,证券侵权民事诉讼之所以会存在不同的诉讼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发展。第二部分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原告制度。详细介绍了美国集团诉讼、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团体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的概念及历史发展;并对原告提起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标准,其他证券投资者参加诉讼的形式,判决效力的扩张等做了详细叙述及评析。第三部分介绍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原告制度的现状及缺陷。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概况;之后详细介绍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原告制度现状,深入分析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在原告制度方面的不足。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建议。在综合评析不同学者观点后,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充分肯定我国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侵权领域的独特功能,建议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先进因素,完善我国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次借鉴德国的团体诉讼,赋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以提起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权利,代表证券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并且,首先由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提起诉讼;若其不提起诉讼或不作为,则由证券投资者启动代表人诉讼,达到二者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