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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商品经济社会中,人格标识被开发应用于商业中,作为广告或商品促销之用,并凭借其感召力和影响力产生了巨大的商业价值。而人格标识专属于自然人所有,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任何人不得擅自加以利用。当他人没有合法理由擅自利用他人具有显著性的人格标识而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时,会构成对权利人利益的不当侵取,给权利人带来精神的痛苦和经济利益的损失,从而引发社会的纠纷。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只有几项典型的人格标识如肖像、姓名等作为具体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而其他的具有类似性质的人格标识如声音、形体特征、特殊姿态、特有的动作等尚未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法律制度的缺位更加助长了非法使用他人人格标识的行为的发生,而主体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又得不到法律的应有保护,由此导致了大量纠纷的出现。如何充分有效地保护人格标识主体的权益、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但具体该采取何种规则及采用何种法律规制模式,在目前尚未形成定论。人格标识的商品化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对其的探讨正在逐渐深入。学界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并且对各国的立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世界各国也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来应对这一问题。然而到目前为止,在世界范围内尚未形成成熟的立法例,并且有关此问题的性质及法律保护模式等各方面,仍然存在颇多争议。笔者主要基于已有的研究成果展开论述,同时综合运用理论联系实际及比较分析等方法,对世界两大法系国家的典型做法及目前学界的主要观点等做了梳理,以期探究人格标识的商品化问题的本质,寻求适合我国的法律规制模式。除引言及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人格标识及其商品化问题的产生。本部分主要论述了人格标识的商品化问题在我国的现状,同时探究了人格标识的商品化问题的产生原因,从而为正确认识和从根源上把握人格标识的商品化问题提供了基础。第二部分:人格标识的商品化权益的基本内容。本部分主要论述了人格标识的商品化问题所包含的基本内容,包括可以进行商品化的人格标识的范围、人格标识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人格标识的商品化权益在受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等,属于人格标识的商品化权益的本体分析。通过本部分的论述,可以从整体和本质上把握人格标识的商品化权益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探究具体的法律规制模式提供基础。第三部分:两大法系国家的典型法律规制模式。本部分主要列举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法律规制模式,其中包括美国的公开权制度、英国的多种法律联合保护模式、德国的统一权利模式和日本的商业形象权制度。通过对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法律规制模式的分析论述,可以为我国人格标识的商品化问题的法律规制模式的探讨提供一些借鉴。第四部分:我国的法律规制模式的探究。本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学界对人格标识的商品化权益的性质的不同认识,以及由于性质认识不同而提出的不同法律规制模式。通过综合分析各种观点学说的合理与不足,借鉴吸收国外的相关经验及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对人格标识的商品化问题可以采用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制模式,但是在目前条件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制定一套缓冲期适用的规制,即以人格权保护为主、以商标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保护为补充的综合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