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并通过学习使人的德智体等全面发展,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平等权作为一种原理性的、概括性的基本权利深刻的影响着受教育权,使受教育权在现代社会中必然体现出平等的特性。因此,平等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和受教育待遇的平等。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并非每个公民都能充分实现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平等受教育权,其中,农民工子女最难实现其平等受教育权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焦点和热点。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问题的产生是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期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农民大规模的涌向城市而产生的。受到相对滞后的户籍制度、义务教育制度等因素的制约,农民工子女依法享有的平等受教育权却缺乏应有的保障。所以,政府作为平等受教育权的义务相对人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提供平等条件和机会。而依法保障农民工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不仅关系到他们自身的成长和发展,关系到全民族素质的普遍提高,而且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因此,全面研究农民工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为其平等受教育权的保障提供意见和建议,极具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首先概括了受教育权的历史演变、涵义及性质。受教育权有着漫长的历史,法学意义上的受教育权是近代法律发展的产物,受教育权在近现代也相继被各国宪法认可。目前,在各国宪法中、国际人权法中都已获得了比较明确的地位,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次在分析平等权与受教育权关系的基础上明确了平等受教育权的内涵,并从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两个领域揭示出平等受教育权的层次性。最后明确了平等受教育权从本质上又要求对教育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第二章主要概括了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现状和难以实现的原因。在对农民工子女、农民工子弟学校等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明确农民工子女教育专指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城市公立中小学和农民工子弟学校是规模庞大的农民工子女就学的两个主要渠道。但农民工子女在入学机会、入学条件方面与城市儿童相比显然是不平等的,在接受教育的物质和精神待遇上差距更大,同时,农民工子女作为教育弱势群体也没有受到国家应有的特殊保护。造成上述不平等的根本原因在于城乡经济发展的巨大差距,而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发展与制度滞后之间的矛盾,例如户籍制度和教育体制的滞后导致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难以实现。此外,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地位和文化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第三章主要在前两章论证的基础上,为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保障。建议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角度为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提供保障。立法保障方面,在总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立法保障的现状之后,提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法》及其相关的教育法规,并尽快制定《教育经费法》。行政手段快速高效的特点决定了行政保障是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最重要的保障方式。政府及其它行政主体要从逐渐改革户籍制度、落实新的义务教育管理和财政体制、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子女教育基金和加强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有效的工作,最终达到保障的目的。司法保障方面,在保证行政和民事诉讼救济的同时,探索了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宪法诉讼救济保障,提出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善宪法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