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被害人过错问题近年来逐渐受到理论界的重视,而鉴于被害人过错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作用,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就成为了研究的重点。但截至目前,对于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问题的研究,成果仍然限于被害人的定义、特征、分类、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介绍、国内的司法实践、相关的立法建议等方面,而对于一些如为何被害人过错能够减轻或者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何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等理论基础研究成果不多。故笔者不揣浅陋,就上述几个问题一一进行探讨。作为被害人过错的重要组成因素,被害人概念的界定无疑决定着被害人过错概念的准确界定。但目前对于被害人的概念界定,多立足于犯罪学,然而由于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研究侧重点不同,不宜在刑法学上直接借用犯罪学上的被害人概念,应当从刑法学的规范性出发,重新界定被害人的概念,进而来厘清被害人过错的概念,在厘清被害人过错概念后,其具有的特征也就不言而喻。根据对被害人过错概念的界定,结合交通肇事罪的特点,我们可以将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概念界定为:在交通肇事罪中,生命、健康或财产法益遭受侵害的自然人或单位,在过失的心理态度下所实施的违反其注意义务、和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作为或不作为,且该种作为或不作为不能出于故意追求犯罪结果的目的;并由此引申出在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的过错有着心态只能为过失、是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其过错程度对刑事责任的评价影响存在差异性这样一些特征。目前,学者们能够达成共识的是,被害人过错可以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对其理论根据亦即其为何能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则各有看法。有不少学者借鉴西方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提出各种解释理论,包括近年炙手可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似乎已经占据通说地位的“应受谴责性降低理论”、大法学指导思想下的“责任分担理论”等,作为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但是,经过对上述观点的介绍以及评析,我们发现,它们都存在着解释力欠缺的通病。于是,笔者决定回归本源,从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出发,在得出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应当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后,认为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也应从犯罪构成出发,而犯罪构成的两大方面就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由此,经过层层论证之后,推论出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应当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责任分担和可谴责性降低论并合论。如前所述,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影响的理论根据应是责任分担和可谴责性降低论并合论,也就是说,被害人过错一方面降低了加害人的主观可谴责性,另一方面,被害人也需要为自己的过错分担部分责任从而减轻加害人的刑事责任。那么,被害人过错是如何对加害人的主观可谴责性产生影响的?又如何为自己的过错分担部分责任从而减轻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而通过这样一种影响机制,又会具体对交通肇事罪中加害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对这些问题几乎无人涉及,而这些恰恰无论是对于理论体系的充实,还是对于实务的指导,都具有重要意义的。但由于几乎无人涉及,资料严重匮乏,笔者在翻阅了大量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受到一些启发,认为用过失程度的轻重以及因果关系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上述问题。在层层推理之后,笔者得出被害人的过错对加害人刑事责任产生影响的影响机制,主要是通过被害人过错对加害人过失程度的影响,即通过影响加害人对结果回避义务的大小以及履行可能程度,影响加害人的结果回避义务,以及通过影响加害人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实现的结论。而根据这种影响机理论证,我们会发现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不仅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甚至可能影响到其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