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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法学是研究少数民族法、少数民族法律关系、少数民族法律现象的一门法律学科。这几年来,研究少数民族法制的专家、学者层出不穷,其中,不乏专门研究北方民族法制的人,但是专门针对十三世纪之前北方民族刑法中偷盗罪与同一时期中原王朝刑法中的偷盗罪的规定作比较,其研究成果现在还很少见到。笔者对此项研究较为感兴趣,故以法律史学的方式,通过对其历史典籍及相关著作、论文等资料整理、比较,运用民族学、法史学以及刑法学的相关知识,进行分析阐述,揭示其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及相互间的异同。十三世纪之前的北方民族大多是以畜牧业为生的民族,他们以血缘为纽带组成了氏族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致使生产关系不断变化,财富不断增多,剩余产品不断增加,由此导致了社会私有制的产生,开始进入阶级社会。而偷盗罪是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的犯罪,这是从私有制中产生的一种犯罪行为。北方民族刑法中关于偷盗罪的法律规定,这是由其独特的地理环境、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而决定的,是与中原王朝刑法偷盗罪规定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的一种罪名。本文以十三世纪之前的北方民族作为研究对象,其中以匈奴、突厥、契丹、女真四个民族作为代表,针对他们的法律中关于偷盗罪的规定进行研究,并与其相对应时期的中原王朝的法律规定进行对比、分析,揭示二者之间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探索出北方民族刑法偷盗罪的特点,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民族法律史研究尽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