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家庭已具有了一定的财产积累,自然人选择用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财产也越来越多,这充分地表现出人们自主意识的增强、依法行使权利的能力在不断提高。但是,有的人却以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从而,引起的财产继承纠纷日益增多。我国《继承法》因为历史和技术的原因,存在一些缺陷。司法实践中,也因为法律规定上的缺陷,相同的情况而出现了不同的判决,引发学术界诸多的争议。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继承法将是其中的一编。笔者希望,能够通过对遗嘱自由与限制的分析研究,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推动该制度的完善。本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先简要介绍三个相关案例,并对三个案例引发的问题进行梳理,主要涉及的问题是遗嘱自由是不是绝对的自由?应当如何限制遗嘱自由?是否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来判定遗嘱的效力?第二部分,“遗嘱自由与限制的必要性”。这部分主要从理论的层次上分别说明遗嘱自由及限制的必要性。指出遗嘱自由的存在价值在于实现家庭职能的要求、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对财产所有权保护几方面。而遗嘱自由限制的必要性则是基于禁止权利滥用的要求与基于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第三部分,“境外遗嘱自由及限制制度的立法与评析”。该部分先介绍国外的遗嘱自由及限制制度,然后从特留份与公序良俗两方面进行评析。在比较分析中指出特留份的特点在于具有法律强制性、固有性、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条件性,优点是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实现近亲扶养、情感慰籍和保护社会利益。在公序良俗方面,国外对之类型化后,就具有了普遍性、明确性,有利于实际操作,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公序良俗范畴游移难定,缺乏实际应用性的弊端。第四部分,“我国遗嘱自由与限制的立法现状、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首先是对我国遗嘱自由与限制限制的立法进行梳理。我国继承法赋予了公民较为广泛的遗嘱自由,也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限制。其次是指出了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比如,在遗嘱自由限制上力度不够,现有的“必留份”之规定形同虚设,难以实现对继承人的保护;在判定遗嘱是否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上,虽然要求遗嘱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由于缺少具体的规定,难以适用其解决现实问题。最后,针对所分析的不足,提出应当在立足本国实际,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完善我国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以顺应世界立法潮流,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和正义。在具体的限制遗嘱自由的方法上,提出构建用特留份制度与将公序良俗原则类型化来限制遗嘱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