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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问题向来是国际投资保护领域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自《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生效实施以来,依该协定第11章提起的征收仲裁案例频频发生,从而引发一些新的问题,如怎样区分间接征收与国家管理权的界限,这些实践也直接促成了国际投资条约中间接征收条款的新发展。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例及新发展的研究,对我国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征收条款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除引言及结论外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介绍间接征收问题的缘起。从以往征收问题集中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到NAFTA实践中出现的间接征收和国家管理权的界限区分问题,指出新的矛盾焦点已转变为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二章介绍国家管理权作为间接征收例外的相关理论、文件规定及实践,指出判定间接征收的前提是要明确争议措施是否属于国家管理的范围。
第三章归纳间接征收认定的主要方法与辅助性原则和其他考虑因素。仲裁庭在实践中一般运用“唯一效果测试法”和“目的测试法”,除了这两个主要的方法,还考虑措施与目的的恰当性原则,以及对投资预期的影响等等其他的因素,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平衡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
第四章分析国际投资条约缔约实践中征收条款的最新发展。美国和加拿大吸取NAFTA十年来征收仲裁的经验和教训,推出了各自最新的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其中对征收条款做出了重大的修改。本章分析这些修改产生的背景,新条款的主要变化,并评价新范本可能对国际投资条约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分析中国双边投资条约中征收条款存在的缺陷,分析这些缺陷可能使中国陷入征收争端的讼累。对于现有条款的完善,笔者认为可以在借鉴美加新范本规定的基础上依据本国国情做出相应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