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调解是中国古代息讼、实现无讼理想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解决纠纷最为普遍的存在形式。司法调解同时兼顾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双重属性,在体现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同时又对所形成的调解协议赋予了强制执行力。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调解对解决纠纷、缓和矛盾、减少诉累、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是中国民事诉讼发展演变过程中所保存下来的人类的智慧结晶。
本篇论文以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在近代的发展演变为主线,选取清末民初、南京国民政府及陕甘宁边区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为时间节点,通过分析四部在近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对于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规定,对法条进行逐一梳理揣摩研究找寻其在近代发展的内在规律。
自鸦片战争起西方的法律文化逐渐渗透,为求进步与变化,中国开始向西方学习其法律理念。清末民初在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款中用“诉讼上之和解”来定义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调解,在沈家本等人的指引下,对于司法调解的内容设置更多的是一个借鉴西方的过程,全面西化、全盘复制,缺少对中国传统背景的考量,以期用最快的速度完成法律体系的构建从而收回治外法权。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调解法》终于将调解作为一个专用名词确定了下来。在经历了清末民初的国家变革之后,立法者在借鉴与沿用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开始尝试将目光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在司法调解制度中增加了调解前置的内容,但是由于缺乏对国情的具体考量及国民的认同感,使得实践结果与立法初衷事与愿违。1935年《民事诉讼法》在总结了前述经验教训之后,终于找到了关于司法调解制度的准确定位,将强制调解与任意调解相结合,为现代化的司法调解制度打下了基础。
到了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时期,领导者清楚的认识到想要稳固其政权,群众基础尤为重要。于是立法者以清末民初引进的西方先进思想为基础,立足群众扎根农村现实,立足国情深化队伍建设,在进行司法调解的过程中,深入群众,取得了民心,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为新中国成立之后司法调解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鉴于此,通过对于近代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司法调解制度产生的背景、内容及社会实践情况的分析,得出结论,即:近代民事司法调解制度是最终形成我国现代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基础,对于中国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发展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本篇论文以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在近代的发展演变为主线,选取清末民初、南京国民政府及陕甘宁边区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为时间节点,通过分析四部在近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对于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规定,对法条进行逐一梳理揣摩研究找寻其在近代发展的内在规律。
自鸦片战争起西方的法律文化逐渐渗透,为求进步与变化,中国开始向西方学习其法律理念。清末民初在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款中用“诉讼上之和解”来定义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调解,在沈家本等人的指引下,对于司法调解的内容设置更多的是一个借鉴西方的过程,全面西化、全盘复制,缺少对中国传统背景的考量,以期用最快的速度完成法律体系的构建从而收回治外法权。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调解法》终于将调解作为一个专用名词确定了下来。在经历了清末民初的国家变革之后,立法者在借鉴与沿用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开始尝试将目光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在司法调解制度中增加了调解前置的内容,但是由于缺乏对国情的具体考量及国民的认同感,使得实践结果与立法初衷事与愿违。1935年《民事诉讼法》在总结了前述经验教训之后,终于找到了关于司法调解制度的准确定位,将强制调解与任意调解相结合,为现代化的司法调解制度打下了基础。
到了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时期,领导者清楚的认识到想要稳固其政权,群众基础尤为重要。于是立法者以清末民初引进的西方先进思想为基础,立足群众扎根农村现实,立足国情深化队伍建设,在进行司法调解的过程中,深入群众,取得了民心,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为新中国成立之后司法调解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鉴于此,通过对于近代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司法调解制度产生的背景、内容及社会实践情况的分析,得出结论,即:近代民事司法调解制度是最终形成我国现代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基础,对于中国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发展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