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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面临严峻的文物形势,文物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行政机关破坏文物缺乏监督制约。2015年9月,国内首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环境公益诉讼案“郑州马固村案”开启了我国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破冰之旅。使文物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化、常态化,成为悬在行政机关头顶的“利刃”,是当前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思路。其中,由检察机关提起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等问题更应得到重视。 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中并未对检察机关提起文物行政公益诉讼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文物行政公益诉讼对缓解当前的文物形势具有重要意义,而且由于检察机关在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时相较于公民、社会组织的优势,应当允许检察机关介入文物公益诉讼,有权提起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文物行政公益诉讼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这是因为对权力的制约必须在制度的轨道上依法进行,检察机关应当审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不致影响行政权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正常行使。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人大授权下,开展了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肯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但是《试点办法》对检察机关提起文物行政公益诉讼并未涉及。本文从分析“郑州马固村文物公益诉讼案”出发,提出检察机关提起文物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以及面临问题的解决办法。 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正文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简介“马固村案”的案情,通过评析“马固村案”在原告资格、诉讼理由、诉讼效果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对比环境公益诉讼与文物公益诉讼、文物民事公益诉讼与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诉前程序与文物行政公益诉讼之间的区别与选择,该部分认为由社会组织提起的文物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着不足,检察机关有必要介入文物公益诉讼。 第二部分主要论证检察机关提起文物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及优越性。并结合当前形势,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国家文物局开展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思考总结、吸收借鉴,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是能够有所作为的。 第三部分是对检察机关在文物行政公益诉讼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提出具体的建议。这一部分主要探讨了检察机关在文物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与法院、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在诉讼竞合、调解、检察建议、取证与举证责任等具体问题上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