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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人类面临环境、资源与人口三大问题的挑战,而“水问题”则处其中最为严峻的位置。黄河作为我国第二大河,流域大部分地处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紧缺状况严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用水矛盾进一步凸现,对水质、水量、水环境等领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如何促进黄河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发展与和谐利用,如何健全行政和法律体系建设,实现水资源的高效管理,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运用经济学、生态学、环境学和法学基本理论,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生态建设相统一的思想,解析黄河流域水资源行政管理与法律管理。主要研究内容包括黄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问题、水权问题、水价问题、生态补偿问题与法律管理问题,主要结论如下:(1)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地位权限不明,管理体系成多龙治水局面,管理方式简单粗放,节水机制不明,配套法规不健全。流域管理中,立法是基础,机构设置是保证,合理规划是前提,经济与科技手段是支撑,利益方参与是要求。黄河流域应以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统一管理为目标,建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调控系统,赋予流域管理机构高度自主权和行政管理权,形成流域管理委员会为主体,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体制。(2)水权管理是经济社会发展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需要,黄河初始水权分配不仅要明确到省区,而且要明确到各用水户,水权分配要考虑政府预留水量,分配方案的执行和监控要到位。黄河流域水权置换中,水权界定要明确,要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运作模式,建立第三方补偿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监督管理。(3)黄河流域水价标准偏低,水费不能全面按时征收。城市水价改革中,应建立科学水价核算体系和完备的水费征收机制。农业水价改革中,应从增加农民收入入手,实行最高限价下的差别定价,稳步推进市场化,规范农村水费计收,积极发挥用水者协会作用,探索建立对国有水管工程补贴、群管工程补贴、农业用水户补贴的“三补贴机制”。黄河流域水价改革有必要,但要走出涨价依赖误区,提价为节水误区和亏损应提价误区。(4)黄河流域生态补偿的重点问题是:确定流域生态补偿领域时,向国家和省级层面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倾斜,加大补偿力度;合理确定生态补偿的支付主体与受偿主体;建立生态保护成本标准、发展机会成本标准和生态服务价值标准三种补偿标准;保障补偿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加强区域间横向补偿;完善生态补偿资金使用与补偿方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5)建议制定《黄河法》,明确四大问题:实行流域管理为主,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管理体制;流域特点和资源状况不同,水土保持重点不同;水资源市场化,水量与水质并重、开发与节约并举;明确侵害法定权利、不执行法定义务的赔偿与惩罚措施。黄河流域执法要探索建立权责明确、运行协调、相互配合的执法新机制,加大执法装备投入,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强化执法监督。黄河流域管理监督方面,要改进权力机关监督,健全行政监督,完善司法监督,加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