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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黄金”的天然吸引力是人所不能抗拒的,正如我国日益兴旺的体育领域所带来的巨大利润一般,由此而引来的社会问题更加会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至今,目前的体育行政管理体制出现了通用的问题导锁,即传统政治体制的无法突破,体育社团也无法逃出目前社团发展阻滞的窘境。我国社团的生成是政府选择的模式,社团的管理也是政府主导的。在此种模式下,由于政府的理性有限、权力集中,并且追求利益独占的最大化,导致我国社团目前正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缺乏完善的立法保护,导致现实中众多自发自生社团成了非法之物,即使在现有的有关法律具有限制社团发展的倾向;如政府管理社团的模式本来是目前符合国情的选择,但是这种模式并没有得到政府的合理运用,并且政府抑制社团自治的意向严重;如当前很多社团方面的纠纷无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致使权利最后的保护屏障缺失;如社团自身的自治管理能力差,所谓营利性目的正成为其谋取非法权益的障眼法。目前我国体育社团与政府部门同构充分说明了这些组织仍然是政府权力控制和覆盖的范畴,因此引伸出来的社团自治与其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之间出现错乱和偏离的现象,腐败和专权问题屡见不鲜,不满之声不曾间断。从2002年的足球诉讼年到2008年的武汉光谷俱乐部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以及法律学者的广泛争论和探讨。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和解决之道有待于再发掘,本文也试图从行政法的视角,针对时弊、探究原因、寻找权源,明晰我国体育社团的的行政法律地位,并且从现实问题中寻找我国体育社团发展困境的解决之路,以期能够推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首先分析体育社团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现状问题,问题的集中点突出在其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明晰。其次,将我国体育社团主体性的疑惑从体育领域之外的视角对其进行宏观的把握,包括国际体育社团的环境和国内基本体制环境。在第三部分中主要是从体育社团的公共管理权力的权源入手,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及确立的意义等。最后,针对体育社团的双重身份属性所引出的对于社团罚性质的困惑,在对社团罚属性做了基本确认之后,从内部和外部对体育社团公权力行为进行控制,并着重建议司法如何介入体育社团的公权力行为,以期能够使我国体育社团的主体资格定位明晰之后,能够解决因其主体权力行为引起的纠纷,并且带动体育领域内其他纠纷救济机制的良好的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