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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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党的十九大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快建立并完善一种新型的住房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此项制度,我国《民法典》新增居住权这一制度,为建立完备的住房体系提供法律保障。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制度的意义,居住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加快建立并完善新型住房管理制度,反映住房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更能充分满足住宅所有权人的意思自由,居住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是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第二部分论述了居住权和租赁权的差异和联系,虽然居住权和租赁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租赁权不可取代居住权,并为居住权提供参照适用规则。第三部分介绍了居住权合同,笔者认为居住权合同有四种表现形式,并且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同时可附条件或附期限。第四部分构思了居住权的登记制度,只有完备的登记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居住权的功能。第五部分以居住权的权利主体、离婚居住权的可行性问题以及能否为“第三者”设立居住权等为例,阐述了居住权的适用范围。第六部分介绍了居住权与抵押权的冲突与适用规则,二者以成立的时间或登记的先后确定实现顺序。本文以《民法典》专章规范为基础,结合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与审判实务,以期能够为居住权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一定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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