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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生活环境的恶化和人们心理压力的增加,我国的不孕率逐年上升。冷冻胚胎技术的成熟及完善给这些夫妻实现自身的生育权提供了可能。冷冻胚胎技术,也就是人们平常在生活中所说的“试管婴儿”技术,是通过将精、卵细胞从体内取出后,在试管中培育形成受精胚胎,然后将该受精胚胎植入母体内进而孕育子女的技术。冷冻胚胎就是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因为胚胎植入母体后的存活率并不高,同时若是每移植一次就培育一次受精胚胎既耗费时间也耗费金钱,更是增加了作为孕体即妻子一方的痛苦。根据相关规定,每次移植胚胎的个数上限是3个,剩下的就被放在特定的低温条件下保存起来,防止一次移植不成功下次直接取出冷冻保存的胚胎植入母体即可。恰恰就是这些被放在特定的低温条件下保存起来的受精胚胎在实际生活中引发了大量纠纷。这些被放在特定的低温条件下保存起来的受精胚胎在法律上的性质是什么?冷冻胚胎究竟能否成为继承的标的?法律应该在哪些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则来规范和调整?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阐释:第一部分通过相关案例引出本文的论题,剖析相关法律在立法保护上所存在的不足以及缺陷,分析我国人民法院在这种案件中所表现出的态度以及因理论和立法不足而导致的司法困境。通过分析域内域外有关冷冻胚胎在法律上的性质的规定和司法判例,还有对冷冻胚胎等概念进行论述,界定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第二部分对论题国外的法律现状和实践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对其进一步阐述和梳理,确定冷冻胚胎归属的首要方式为协议,其次根据夫妻双方存活状况及婚姻关系的存续状态来确定冷冻胚胎的归属。第三部分根据文章第二部分将胚胎定位为物之属性,在此基础之上研究冷冻胚胎是否能够成为继承的标的的问题。第一步是认定冷冻胚胎以法律上的角度上看是物,当发生物的所有权人死亡的情况时,冷冻胚胎就属于遗产,继承人有权继承。其次,从法律和生命伦理方面分析冷冻胚胎的可继承性。第四部分设计冷冻胚胎继承的具体制度,从继承的一般原则即只能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到限制获得继承权一方的权利,最终由于人类冷冻胚胎的特殊性,禁止对胚胎进行抛弃甚至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