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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处以中国封建社会重要的变革与转型时期。随着私有商品经济的深入发展、财产流转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成员之间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宋代法律的复杂化、理性化与形式化与汉唐相较则大为增加。因应民众对法律的广泛需求,宋代民间出现了教习词讼知识和诉讼技巧的讼学。与此同时,为当事人撰写词状、指点诉讼、收取诉讼费用、以法律为生业的职业讼师群体亦纷纷登上宋代的司法舞台。在讼学和讼师直接影响下,宋代民间兴起了好讼风尚。讼学与讼师既是宋代民众对法律知识的客观需求与法律意识增强的重要体现,又是宋代法律制度近世化转型的重要标志。宋代讼师们通晓法律,熟悉行政司法流程,擅长法庭辩论,法律水准较高;然而,因其构成来源鱼龙混杂,致使其职业道德良莠不齐。其中的部分讼师教唆词讼以渔利当事人的钱财;制造伪证、反复妄讼、甚至勾结胥吏与豪强而把持州县狱讼,严重的冲击了州县司法秩序的正常运作,极大的挑战了宋代官方正统的无讼理想价值观。职是之故,在以官方儒学主流意识形态自居的宋代士大夫法官们的眼中,宋代讼学与讼师缺乏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与正当性。士大夫法官们重点打压与规制讼师的教唆、妄诉诬告与事不干己等行为;打压的结果则严重阻滞了宋代民间法律服务行业的正常发展,法官与讼师难以走向现代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道路。然而,纵观两宋史料,宋代士大夫法官们们亦有对讼学、讼师的融合和回应。在讼学与讼师的直接刺激之下,宋代一些务实的士大夫法官们不仅承认代笔人和写状钞书铺户的合法地位,而且非常重视狱讼;民间讼学与讼师的崛起亦促使越诉、断由等特色司法制度在南宋州县司法程序和审判中广泛使用;最后,在民间习律学讼风潮影响与讼师的制约下,集儒学、吏学和法学于一身的宋代的士大夫法官们深刻认识到:单纯依靠疏阔的、缺乏程序操作的道德与情理,已经难以有效化解民间复杂的财产纠纷;只有通过司法程序、司法公正与依法判决方可彻底化解财产争讼。申言之,情理在民事判决中的使用是以法律为基础,情理难以颠覆法律;宋代民事司法审判是以证据确定法律事实的依法而断,换言之,宋代民事判决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抛开社会形态而言,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与历史上处以巨变时期的宋代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本论题的研究,为我们如何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处理好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职业共同体关系;以及法院通过确定性的司法判决以有效化解错综复杂的财产纠纷等诸多方面,定能提供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与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