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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将有关的诉讼材料发送给受送达人,经受送达人同意,采用传真、移动通信、电子邮件、新型社交媒体等能够确认收悉的电子数据传输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与传统送达方式相比,具有高技术性、送达文书无形性、送达回证程序复杂性特征,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进一步实现了程序自由、程序效率等价值目标,但其作为新型的送达方式,有自身的局限性,表现在程序保障功能有待加强和对技术的过度依赖。就民事电子送达的现状而言,在立法上,电子送达虽然具有了合法的地位,但与之相关条款较少且过于原则性,缺乏与之配套的程序规则。在实践中仍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一是缺乏精细的程序规则,如电子送达启动程序、适用范围、受送达人的“确认收悉”与送达失败的法律责任及救济制度等均未予以明确;其二是缺乏对电子送达的正确认识;其三是设备和技术条件的制约。对此,需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完善我国民事电子送达制度。于程序规则上,首先,规范电子送达的启动程序,包括设立筛选机制,明确电子送达程序启动主体等;其次,明确电子送达适用的案件范围与文书种类范围;再次,保障当事人“确认收悉”;最后,合理安排电子送达失败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机制。于技术上,加强电子送达的技术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并强化安全保障技术。与此同时,通过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来促进电子送达在全国范围的进一步推广与适用,以期更好地实现我国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