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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综合近些年来对地方保护问题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轮廓性地分析了他们的不足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借此展开对地方保护问题的进一步思考,把地方保护的概念重新界定为地方政府在处理本地方利益与中央利益或其他地方利益发生冲突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有利于本地利益并与其行使的行政权力有关的行为和观念。以此区别于旧有的地方保护主义概念,试图从源头上用一种更客观的眼光来看待当前的地方保护问题,然后从历史视角来探讨地方保护的演进过程,将建国后地方保护的历史演进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年-1970年,第二阶段1970年-1980年,第三阶段1980年-1993年,第四阶段1994年至今。 随后着重分析地方保护产生的原因。把地方保护之所以产生归为以下四点因素:扭曲的地方利益,为地方保护的产生提供内驱动力;失衡的区域经济,为地方保护的产生提供现实动因;混乱的分权体系和缺漏的法律制度,为地方保护的产生提供体制上和制度上的可能等等。 在分析地方保护的产生原因后,对解决地方保护问题的对策进行思考。首先归纳我国目前对治理地方保护的已有对策,并分析目前我国所采取的这些对策的成就与不足,进而提出一定宏观性的建议:摆正对地方保护的认识前提,改变原有的中央利益至上意识;重新构建各级政府间关系,从等级控制模式向网络模式改进;以“改革政府”为思路,运用市场的量来激励官员和理顺政府职能;健全我国相应法律体系,借助法律权威来遏制地方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