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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已生效裁判予以纠错的特殊救济制度,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选择应当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民事再审事由,作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在保障和实现公正价值的前提下,也应当注重体现效率价值。尽管我国现行民事再审事由在保障公正价值的方面较之前有较大进步,但在效率价值的追求和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不理想的地方,司法机关职能上配置的不合理、法律条文中法律术语的模糊不清等,都容易导致当事人反复申诉、缠诉,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动摇了司法公正和权威。文章用经济分析法学的相关理论对民事再审程序效率价值进行分析,认为提高效率包括节约司法资源(当事人、司法机关的资源)和资源合理配置(主要指司法机关职能配置)两方面内容。借鉴域外民事再审事由的相关规定,针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事由中“低效率”或“无效率”的规定,以提高再审事由的效率为标准,提出如下修改建议:首先,对再审主体范围予以重新分配,将现行再审启动模式转变为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检察院依职权抗诉为辅。其次,对“新证据”、“足以”、“主要证据”、“伪造”等法律术语的内容和种类加以界定,将实质性事由化解为形式性事项。再次,对“未经质证”、“非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等法律概念和术语加以明确,将程序性事由予以细化。最后,取消“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作为再审事由兜底条款,将再审事由范围予以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