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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合作运动的产生和发展为出发点,论述了早期资产阶级合作社立法的背景与动机,进而引申出不同合作社立法思想指导下的二元立法路径的分离。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主要采取的是“过渡论”指导下的合作社立法模式;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则主要采取“实用论”为指导的合作社立法模式。随着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合作社必须解决守成与创新的问题。各国政府纷纷开始对传统合作社的创立宗旨和基本原则做出适应现实需要的调整和改革,而这些改变主要体现在各国重新制定或修订合作社相关法律方面。在这一过程中,以“过渡论”为指导思想的合作社立法模式日趋没落,而以“实用论”为指导思想的合作社立法模式则逐渐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用。合作社二元立法路径经过近百年的实践检验,最终融合、归一。在这一时代背景下颁布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仅契合了世界合作社立法的大趋势,也标志着合作社的地位和价值在中国的回归。除了引言部分,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论述了合作社产生的条件与早期合作运动的萌芽,进而展开对合作社立法渊源的探讨,并由此引申出合作社二元立法路径的分离及其影响。第二章是对以“过渡论”为指导思想的合作社立法路径的具体解读。以“过渡论”为指导的合作社立法思想,作为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在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人的传承下,影响了包括前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早期合作社立法实践。第三章是对以“实用论”为指导思想的合作社立法路径的具体解读。由于市场经济环境的变迁与国际竞争压力的加大,合作社逐渐向企业化、公司化形式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合作社立法思想以及立法实践,也相应地朝“实用论”方向转变。第四章在论述国际合作社立法指导思想变化的基础上,剖析了当今世界合作运动的发展潮流与合作社立法的最新趋势,指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不仅是对合作社二元立法路径融合趋势的契合,而且反映出了合作社地位与价值在中国的回归,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最后,在结语部分,本文建议政府加强对合作社文化的宣传与建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落实贯彻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