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利益是社会生活的基础,是社会生活中唯一的、普遍起作用的社会发展动力和社会矛盾根源,一切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都可以从利益那里得到解释。因此,利益分析是一种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是理解各种社会主体本性及其运行趋势的重要工具。利益法学认为,法是利益获取或利益受损的方式,也是利益限制或增进的正当、正式的最终方式和手段。法律的价值是一种利益价值,法的主要任务就在于确认和衡平利益,并保障合法利益的实现。以利益分析理论检视环境立法,现行环境立法在指导思想、立法原理、立法体系、立法内容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利益调整的不适应,这种不适应具体表现为利益格局不合理、利益调整方法失当、利益代表机制不完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利益实现进路受阻等。环境立法体系非常庞杂,问题表现也不一而足,对其泛泛地进行利益分析难以具有针对性,意义不大。因此我们选择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立法作为利益分析的例证,以期探寻环境立法的一般演进规律。未来十年内,我国废旧电子电器的年产生量和总量还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废旧电子电器的利用处置以及由此引发的环境资源问题将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现行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废旧电子电器的管理还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我国亟待制定一部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的专门立法。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立法需要调整的主要利益关系包括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之间、环境公益之间、环境公益与经济私益之间、经济私益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中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之间主要表现为时间和产业维度的利益关系。环境公益之间的利益关系之间主要表现为区域型环境公益关系、时间型环境公益关系和功能型环境公益关系。环境公益与经济私益之间主要表现为内化污染负外部性而产生的利益关系。经济私益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由废旧电子电器引发的环境侵权关系以及由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和处置引起的在生产者、消费者和国家之间的费用分担关系。国外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的成熟立法例、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制度背后利益关系及其衡量值得我国借鉴。国外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立法特别注意对经济私益之间关系的衡平,通过经济私益衡平的手段来增进环境公益,并保障相关利益的实现。国情的差异应当成为我国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立法制度设计的基本考虑,我国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大力发展旧电子电器市场,鼓励旧电子电器的再利用。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立法中涉及到的利益或者需要调整的利益大部分都是正当利益,立法的重点是对正当利益矛盾和冲突的调整和衡平问题。对于正当利益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进行调整,主要有如下四方面的原则,即利益最大化原则、紧迫利益优先原则、利益缺损填补原则、公益本位原则。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立法的基本理念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四方面:利益的同质同源、利益的限制与增进、利益的稳定性生长、利益与风险公平分配。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立法的终极目的体现为自由、公平、效率和秩序四个方面。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立法实际上是由部分具有经济法性质和部分具有环境法性质的规范构成的综合性法律。为了避免以往环境立法存在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差的问题,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立法的条文应当明确具体,必要时可以规定一些量化指标,对违反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立法的行为规定有力的制裁措施。加强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的法制建设,不仅要制定完善的废旧电子电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而且要在其他政策法规中充分体现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的要求,以排除废旧电子电器管理中的诸多障碍。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立法的利益实施机制主要可以概括为如下四种: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经济激励和公众参与。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立法中应当确立的法律原则应当包括:公益优先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政府责任与激励原则、公众参与和自治原则。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应当符合规范性、强制性、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特点并符合利益衡平的目的和我国的国情。以制度目的的利益依归为标准,废旧电子电器管理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四大类,即公益本位的法律制度、公益与私益并重的法律制度、私益本位的法律制度、利益实现的支持保障性法律制度。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立法的核心问题是利益的确认和衡平问题。对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立法的分析,为环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一种可能的研究视角。环境立法应当根据利益关系调整的基本原则,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应当以环境公益的维护和增进为依归;第二,环境立法的制度构建应当以利益的确认和衡平为核心,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第三,环境立法所确立的利益实现机制应当多样化,引导利益的良性生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