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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中不断发生冲突事件,往往造成公共设施的难产。这些事件的发生表明作为城市空间开发与管制工具的城市规划不足以化解公共设施建设中的矛盾。
论文将冲突各方归纳为政府(公共部门)、私营企业(私营部门)与公众(家庭)这三类利害关系人,综合运用了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个案研究法,在深入分析公共设施规划制定决策体制的基础上,对土地征收和邻避设施建设这两类最常见、矛盾也往往最尖锐的冲突类型进行了详细研究。
研究认为:
1、政府(公共部门)、私营企业(私营部门)与公众(家庭)这三类利害关系人在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冲突中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界定、利益保护和程序三个方面。
2、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制定决策模式属于政府一元化的集权制决策模式;决策价值观包含强烈的私利因素,但被泛公共利益化所掩盖;决策系统属于半封闭系统;决策方法带有浓厚的技术理性和工具理性特征。因此,从总体上分析,我国目前的规划体制在很大程度上仍是计划经济时期规划体制的延续。与现行规划体制相配套的土地征收制度等也依然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制度延续,致使整个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操作系统表现为强制性的利益分配和调整特征,无法有效地处理公共利益界定、利益保护和程序这三方面矛盾。加之规划制定决策过程中对土地、财务等各方面问题的忽视,致使公共设施规划往往缺乏坚实的基础来保障其实施。
3、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核心在于公共利益的分析和管理,包含三个核心要素:公共利益、效率和公平,即明确地界定公共利益,使公共利益总量最大化和公平地分配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界定是规划行动的基础和导向。给予利益损失者以充分补偿,既是增进效率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公平的基本前提。公正的程序是实现有效的公共利益分析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与保障。
4、目前的规划体制无法适应公共利益分析和管理的要求,应从技术策略和体制建设两个层面着手,实现从技术设计向公共政策的转变,加强冲突的规划应对。其中技术层面主要包括政策分析、公众参与和规划设计等三方面对策,体制层而包括构建冲突管理系统、增强规划的整合和统筹功能和建设城市规划法治体系等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