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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制度是国家为便于管理而将其领土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分为若干个不同层次的单元,并设置相应地方国家机关分层管理,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行政区划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目前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的扁平化改革正处于酝酿之中,而市辖区、县一级的行政区划调整方兴未艾,如2010年北京和上海的行政区划调整。在民主法治社会中行政区划调整不仅仅是单纯的国家行为,还要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环境有效保护、资源合理配置、社会高效管理等多种因素。反复无序的行政区划调整不仅对经济社会发展无益,更可能对社会的稳定造成负面影响,使经济发展丧失基础。目前我国的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法律规范缺失,表现为宪法法律规定的不足、行政区划调整程序中主体权限设置不合理、行政区划调整后的纠纷解决机制欠缺等。行政区划调整程序不公开、不透明、公众参与程度低,不利于广泛征询社会大众的意见、不利于提高方案的科学性、不利于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并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遵循科学论证、民主参与、有效监督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用以规范行政区划的调整,对于保证各级行政区划设置的稳定性和连贯性,保障行政区划调整中利益各方诉求的充分表达,民主决策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案,有效缓解因行政区划调整产生的社会矛盾,促进纠纷的快速解决,保证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都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本文从行政组织法的法学理论出发,并结合各地政府实践的经验教训以及国外相关规定,从行政区划调整的决定主体及权限划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具体程序设置、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分析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优劣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的行政区划改革调整提供些许参考。全文包括绪论、正文、结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了论文的研究价值,包括论文的理论研究意义和实践意义,并对研究现状做了简要概括。第二部分是正文,包括三章的内容:正文第一章是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调整程序的概述,对我国目前不同层级的行政区划调整的法律规定以及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并对现行调整程序的特点进行分析,明确了论文研究的前提。正文第二章为完善我国行政区划调整程序的途径。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应遵循的原则三方面做了论述,经济发展和宪政下的民主法治要求完善行政区划调整程序。通过比较德日两国和北京市行政区划调整的程序,得出完善我国行政区划调整程序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理性的科学论证是前提,调整方案形成中注重民主参与,以有效的监督制度为保障。正文第三章为我国行政区划调整法律程序的构想,亦本文创新之处。从行政区划调整中享有决定权的主体、具体的实施程序和纠纷解决机制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最终得出我国行政区划调整程序应该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加以完善而不是全部重构,并具体构想了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提出、方案的审议公布及具体实施等方面的程序。建议应建立以行政诉讼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第三部分为结论,对全文进行小结,指出本文结论的有限性,并希望及早建立法治化的行政区划调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