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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破产程序是企业退出市场的正常通道。企业破产触及到广大职工的利益,由于我国缺少对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与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难免使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受到损害,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以至于职工权益的保护问题日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有的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有的国有企业通过破产退出了市场。近十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中,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占了一半以上。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破产,一般都通过现有法律与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唯独在国有企业破产时,根据现行《破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就承担起安排职工救济和重新就业的责任。国务院的两个通知也规定了对于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的特殊救济措施。国有企业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不仅具有普遍性还有特殊性。目前我国理论上对国有企业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缺少深入研究,实践中也存在忽视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鉴于此,本文将着眼点放在国有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上,结合审判实践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就如何切实保护职工权益提出了一些设想和立法建议。 文章第一章对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破产企业职工的范围、职工权益的本质及范围、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破产中职工权益的区别、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在该章中还对我国现有破产法律制度中对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进行分析、评论。文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讨论了对国有企业职工三方面权益的保护问题。其中:第二章讨论对劳动债权的保护问题。论述了劳动债权的概念、性质、特点、范围,针对新破产法草案中对劳动债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论,并提出立法建议。第三章是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参与权保护的问题。本章中对参与权的内容、参与权的度、职工参与形式等问题作了讨论。第四章是讨论职工社会保障权的保护问题。本章中介绍了我国的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