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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原是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一个独特的保单抗辩条款,为阻却保险人因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而享有之解除权而设,以保护投保方所享有的保险单上的长期期待和信赖利益。在2009年《保险法》修订前,我国未对不可抗辩条款作出立法规制,与保险立法的发展潮流不符。事实上,业界对不可抗辩条款是否应引入《保险法》的争论已持续多年,争论的焦点集中于担忧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会增大投保方故意不告知的可能。2009年《保险法》修订首次引入一般意义的不可抗辩条款,只要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就不得再以投保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这一规定无疑加大了对投保方的保护,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进步,但是由于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偏离“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宗旨,并影响其实际适用。在此背景下,本文运用实证分析、规范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等方法,对不可抗辩条款及其适用进行研究,从不可抗辩条款涵义的界定出发,分析现行不可抗辩条款在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保险业发达地区的成熟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不可抗辩条款规则的建议和设想。
第一章界定了不可抗辩条款的范畴。从新旧《保险法》对一案例的不同判决谈起,对不可抗辩条款界定的争点加以阐述并逐一评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规定,尝试对不可抗辩的内涵作出界定。通过剖析解除权除斥期间,弃权和禁反言,以及年龄误告条款等规定,比较其与不可抗辩条款之区别和联系,以期厘清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和外延。
第二章探讨了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首先,2009年《保险法》仅规定可抗辩期间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的二年,适用中涉及的难点包括:作为期间起算日的保险合同成立之日在实务中争议多;保险合同中止后复效时可抗辩期间的具体计算规则未明确;可抗辩期间结点的规定缺位。其次,从《保险法》规定看,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不实告知的所有场合,然而这种无一例外地统统适用在实践中是值得商榷的。因此本章对于不可抗辩条款是否以合同有效为适用前提、是否以缴纳保险费为适用条件、是否受制于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以及是否禁止欺诈之抗辩等逐一展开讨论。最后,在评析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适用于财产保险之争议的基础上,本章从不可抗辩条款的发展历史和立法目的两方面阐明财产保险中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性;同时,探讨了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财产保险的特殊问题,包括财产保险续约时的可抗辩期间、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时的可抗辩期间、缺乏财产保险利益等。
第三章考察了国外保险业发达地区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及适用规则。在对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立法例与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立法例进行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本章重点研究英美保险实践中不可抗辩条款适用时逐渐形成的具体规则,包括可抗辩期间起讫及计算规则、适用除外规定等,旨在寻求我国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中存在问题的解决之道。
第四章提出完善不可抗辩条款规定的建议。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细化可抗辩期间的规定。建议修改可抗辩期间的起算日为保险单签发日;增设保险事故发生时作为可抗辩期间结点;具体规定可抗辩期间在保险合同复效和保险合同续约时的计算规则。其二,明确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受制于保险合同效力;承保范围之争不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财产保险欺诈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