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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宏观调控是国家凭借经济、法律和行政等调控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和控制,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在供需总量和结构上的优化与平衡,实现房地产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正当性从居住权的人权保障,房地产市场的不完全竞争特性,我国的经济体制沿革,域外实践的普遍性等方面得到充分的体现。但是,房地产宏观调控在缺少法制的情况下,不仅调控的效果会大打折扣,更会出现市场机制要素被任意破坏,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从而背离宏观调控的最初目的。在认识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制化必要性的基础上,运用“相机抉择”下的法律控制合理处理法制化面临的困境。通过经济法路径分析可以发现:宏观调控政策与宏观调控法存在同一性和差异性;经济民主、经济安全和社会效益等经济法价值贯穿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始终;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是宏观调控法理论的核心问题,其包括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两个层面;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不作为的责任和宏观调控失误的责任。从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发展事态上看,房价居高不下实际上是各种因素综合所形成的“果”,而不是“因”。从1998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大致经历了宽松、趋紧、调整和加压四个时期。在房地产宏观调控过程中,存在行政干预手段的法律约束不完备,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私权保护不充分,房地产宏观调控权的配置不完善,地方政府的房地产调控责任不到位等诸多法律问题。唯有通过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在金融、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理顺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开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