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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从民事争议中独立出来的一种争议形态,原来受私法的调节。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具有“表面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特点,私法自治原则调整下的劳动关系冲突和对抗频频出现。在冲突中,劳动关系双方逐步走向组织化的轨道。随着对劳动关系认识的加深,随着民主政治和人权观念的进步,国家公权力开始介入,劳动关系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不仅关系到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利益;劳动关系的和谐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发展进步。有效协调劳动关系需要尊重双方的利益,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双方有效交流合作的机制,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推动下,三方机制应运而生。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贯彻三方机制。日前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在三方机制建设方面还有很多缺陷。表现在: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政性太浓,独立性不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在劳动行政部门,其办事机构一直与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合二为一”,因此是非实体性机构,没有专门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加强三方机制建设,必须在组织上建立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应该完善立法,明确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加强独立性建设。其次,三方在办案程序上各自的职责不清晰,工会代表和企业协会代表的作用不明显,因此建立三方积极参与、良性互动的工作制度是三方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的比重过大的特点,着重加强工会代表维护劳动权益的基本职能尤为重要。建议建立工会的劳动者申诉代理人制度,改变以往劳动者求诉无门的状况;建立工会的日常法律支援制度,加强对劳动者法律知识的支援和帮助;建立由工会方和企业协会方派出兼职仲裁员制度,建立仲裁员的培训考核制度,提高仲裁员的法律素质;建立三方对仲裁活动的监督制度,监督仲裁员的活动,监督办案的程序和结果,提高仲裁的质量。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原则和成功经验。不断完善三方机制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的建设,探讨新的实现途径,一定会提高劳动仲裁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使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不断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