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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极端形式,主张在法律科学内部解决法律问题,把先验的正义、自然法理念和政治、历史事实等因素从它的特定领域中清除出去,保持法律科学的独立性与科学性。同时认为严谨的方法论和客观性是法律科学保持自治、统一所必不可少的。正是在这种立场上,凯尔森建构了以基础规范为根基的纯粹法学理论体系,系统论述了法律规范理论、效力与实效理论及法律体系的统一性等问题。传统法哲学中基础规范被用来对立法者的意志进行限定,凯尔森的基础规范是法律实证认知的必要预设,使叙述性法律认知、法律的规范性和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同时可能。基础规范的提出一直是学者们争议和批判的对象。基础规范何以使实在法合法化?其预设本身何以可能、有何合理性?预设基础规范到底意味着什么?这些并不是一个个单一独立的问题,必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这就是我在文章第四部分所讨论的三个方面:第一是谁预设了基础规范?关于这个问题,凯尔森对于法律科学能否预设基础规范有态度上的不确定性,他的矛盾最终通过对“预设”进行不同解释而得以消除,第二是基础规范的预设有没有合理性?通过对Peczenik的基础规范转化理论的引入,我们可以为基础规范的合理性进行辩护,它是可观察到的事实标准与法律体系效力的联系。第三是预设基础规范到底产生何种不同?本文分析了其方法论及实体上的意义,并以“叙述意义上的法律规则”为关注点,探讨了预设基础规范对法律用语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