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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在武器装备采办市场上同样适用。然而,在不同结构的装备采办市场上,竞争对装备价格所产生的影响很不相同。在垄断-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下,处于买方垄断的军方可能利用自己强大的市场支配力压低装备价格,近而造成价格侵蚀成本现象;在垄断-寡头竞争的市场结构下,“伯川德悖论”可能使装备价格低至成本水平,甚至其下;而在垄断-垄断的市场结构下,装备的实际价格则取决于买卖双方的谈判水平和讨价还价能力,实际上,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由此得出的装备价格常常高出其正常水平。 一般认为,为了保证军方的采办利益,追求装备价格的最低化是必须的选择。但长远看,为了装备采办的持续、健康发展,装备采办市场上的竞争不能仅仅局限于装备价格的最低化,而是要着眼于装备价格的合理化。为此,必须建立“竞争性采办”新理念,即,在军方市场支配力强的市场上,应着力构建作为买者的军方的竞争对手,而在军方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上,则应着力构建卖者之间的竞争。显然,买者之间的竞争一般只能集中于零部件、分系统阶段,甚至是生产能力的层次。 但在买方垄断的市场上,存在着竞争结构与竞争行为的区别。换言之,在只有唯一买主的市场上,即便存在多于一个的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卖者,在该市场上能否最终发生竞争行为仍是不确定的。对于装备采办而言,竞争性采办的实现不仅要构建开放的、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工业新体制,并对军工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以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而且还要增强军方采办的主导权和自主性,建立适合竞争的装备采办组织体制、配套的激励、监督和评价机制以及进一步完备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以实现从竞争结构到竞争行为的转化。此外,由于军方可能具有的行政权力,买者之间其实也存在竞争结构与竞争行为的区别,买者之间竞争行为的最终实现至少有赖于对军方行政权力的必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