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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乡村社会作为国家运转和发展所需资源的主要来源,一直是国家的主要控制对象。传统中国形成了以乡(亭)里制或保甲制为载体,以宗族组织为基础,以士绅为中介,以儒家思想文化为纽带的乡村社会控制体系。民国时期国家行政权力开始下沉到乡镇一级。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通过建立完整的行政系统,组织各种代表国家权威的工作队直接进入乡村社会和文化引导、利益诱导及权力强制相结合等控制手段完成了从土改到初级农业社再至高级农业社的巨大的历史性跨越。
人民公社时期,国家为了实现它的宏伟社会发展目标,利用人民公社制度对乡村社会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全方位渗透和高度整合,形成了对乡村社会的全面、严密的控制。
首先,通过建立政社合一的政权组织和广泛的党的基层组织,发展忠实于党组织的党员,形成了政权组织网和党组织网,从组织上确保了对自由散漫的农民的绝对控制。
其次,国家通过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把权力的触角延伸到农民的经济生活中去,把“一盘散沙”式的小农经济纳入到国家统一的计划经济轨道,实现了对农村经济资源的有效控制。
再次,通过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一方面使社会意识形态高度整合,实现价值观念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将阶级斗争扩大化,以政治运动革除违背公社规范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消除农民社会与政治行为出轨的可能性,为公社体制的运转和公社秩序的维持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人民公社时期的这种乡村社会控制模式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和思想原因,它是国家实现工业化的经济目标和共产党领袖改造社会的理想目标双重作用的产物。而且,这种控制模式在产生巨大绩效的同时,也给乡村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总结人民公社时期乡村社会控制的利弊得失,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历史启示: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自主需要;要积极促进乡村社会正常的社会流动,增强乡村社会的活力;要重视传统的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