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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伴随着人们的住宅由水平排列向垂直叠加演变的过程中孕育而生的,根据“三元论”的通说,其包括权利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排他所有权,和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三部分。现实中,有关该权利的大部分纠纷产生于共有权或者共有部分。本文着重剖析一项最易被视为共有部分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停车位、车库的相关问题。实践中,该问题的争议焦点大都为权属不清。我国现行《物权法》特别关注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有关停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但仅限于一个条文,且饱受诟病,在实践操作中也难免尴尬。本文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概念出发,通过解剖和评析《物权法》第74条内涵及缺陷,如对“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正确理解,以及“约定”在确定停车位、车库权属中的效力等问题,试图引导对该法律条文的合理适用。另外,对现有的各种权属确定规则进行梳理,解析各个标准的原因、优劣以及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等方面,力求对该问题能有个更为全面的理解和判断。并最终总结出三条在确权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1,社区、业主的利益优先。考虑到小区内停车位、车库建造的目的,以及法律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将停车位、车库首先供业主使用,维护小区整体的公共利益是确权的主要前提。2,“谁投资、谁受益”。根据对停车位、车库总成本的分担确定相应的投资比例,并根据该比例赋予投资者相应的权利。3,意思自治。在合法的前提下,允许权利人就其在停车位、车库上的权利进行自由处分,法律尊重并保护当事人之间有关的合意协议。将这三项基本原则用于判断目前各种类型的车位、车库的权属,依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得出不同的确权结果。由于现有规定中关于建筑物面积的测量,建筑物容积率的计算等问题的制约,使得“谁投资、谁受益”这一实质性原则在停车位、车库的确权过程中遭遇障碍,加之建筑成本往往难以厘清,无法对权属作出细致的区分。因此也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回应。若停车位、车库能像建筑物其他专有部分一样计算容积率,从而使其拥有自己的土地使用成本,这样便可以名正言顺的作为专有部分进行独立交易。或者根据情况允许公摊部分停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为其设定部分专有权做好铺垫。同时还应完善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满足客体条件,且能独立交易的停车位、车库予以产权登记。同时也使停车位、车库的产权更加透明、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