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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关系乃刑法学之重大问题,然而其在刑法学中应居于如何之地位,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罪刑关系即犯罪与刑罚之关系,有学者认为罪刑关系即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三者之间的关系,亦有学者认为罪刑关系即是研究犯罪与犯罪后果之间关系的刑法学范畴,但是既然罪刑关系是刑法学之基本范畴,在刑法学理论中居于根本之地位,必须对于刑法学基本问题予以研究,因此,罪刑关系即是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关系的基本刑法范畴。因为罪刑关系牵涉到刑法学之基本范畴——犯罪以及刑事责任,而犯罪与刑事责任是刑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所以关于其关系、地位、以及实现等诸多理论问题之研究,便具有重大之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欲对罪刑关系进行研究,必须首先对于罪刑关系之原则予以系统研究,唯此,我们方能对于罪刑关系予以准确之研究。罪刑关系之原则,必须贯穿于犯罪以及刑事责任研究之始终,而且必须体现犯罪与刑事责任之根本精神,对于犯罪与刑事责任之研究方能有根本之指导作用,而且必须体现犯罪与刑事责任之关系的根本精神与宗旨。而罪刑关系原则之研究,应该在明了罪刑关系之概念以及特征等基本概念以后,方能予以正确的理解。罪刑相适应原则是罪刑关系的集中体现,其不仅历史久远,而且理论学说颇多,主要有报应主义以及功利主义两种观点。罪刑相适应原则以追求公正与注重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这也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并且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已经得以体现。因此罪刑相适应原则,实质是要保持罪、刑之间内在的、对应均衡关系,唯此我们方能对于罪刑关系有正确的理解。罪刑法定原则是罪行关系原则的理论基石,罪刑法定原则是17、18世纪随资本主义法治国家法制之健全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刑法根本的世界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历史源远流长,关于其理论基础,理论颇多,传统的见解主要有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理论以及心理强制主义等三种理论,但是近来又有学者提出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等理论,而且此已经成为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念。罪刑法定原则是以限制国家刑罚权,防止司法擅断,保障个人自由为价值内涵的,舍此价值内涵就根本谈不上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以人权保障为其价值取向,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无端发动为目标定位,以法治主义为制度基础的刑法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则,权利的保障与权力的限制是其精髓与本质所在,它就具有大功率的人权保障功能,因而被盛誉为“近代刑法的铁则”,成为一个国家告别落后与专制,走向文明与法治的重要标志。基于人权保障即个人本位的立论,罪刑法定主义派生出了几大原则,即成文法主义、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否定绝对不定期刑、法律的明确性等原则。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诸多内容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并且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已经得以体现,这不仅是我国刑事立法与国际接轨的必然体现,而且也是我国刑法以建立法治国家,保障人权为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