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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和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指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环境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成果的总和,是人与自然交流融通的状态。它不仅包含着狭义上的人类用更为文明而非野蛮的方式来对待大自然,而且在文化价值观、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结构上都体现出一种人与自然关系的崭新视角。本文选择了环境立法作为探讨生态文明的切入点,是因为立法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关系法治化的第一步,生态文明立法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而生态文明理念对于环境立法又有着不可忽视的导向作用,立法者对于生态文明理论的认识水平、把握程度,以及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之间的平衡掌握,对于立法的质量有重大影响。第一章首先探讨了生态文明与环境立法的关系。在此,对众说纷纭的“生态文明”加以界定,通过纵向的生态文明与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关系,横向的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的探讨,揭示出生态文明的本质特征,而生态文明理论的基本概念、特征与它所体现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崭新视角,正是环境立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第二章从生态哲学的新观念、生态经济学的新路径以及科技发展观的新思维等几个有代表性的层面论证了环境立法理论基础的生态化转向。认为新的生态哲学观的确立、生态经济学基于对传统经济学的质疑而提出的价值观、科技发展观对人与自然背离的技术万能论的反思而提出的研究自然是为了遵循自然的新思维为生态文明导向下的环境立法准备了理论基础,环境立法的理论基础的绿色化、生态化为环境立法提供了科学规范的逻辑前提。第三章是与第二章相对的环境立法实践基础的生态化转向,即生态政治。一切立法都是政治体系内的作为社会公共产品的规则的一个法定输出过程,一切立法活动都是政治活动,无政治则无立法。通过对生态政治决定环境立法的深层次原因分析,笔者提出了两个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