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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制度是证据制度理论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国外的证据制度中推定具有很高的理论地位,有美国学者甚至把证明标准放在推定制度中加以研讨。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证据制度为推定所分配的地位就显得不够慷慨了。 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分配;法律未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的推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官的内心确信,与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形成了天然的、密不可分的联系。本文以民事诉讼制度为范围,介绍了推定的概念、特征、理论上的分类、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并以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为基本分类对推定予以分析,全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为推定概述、法律上的推定、事实上的推定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推定概述,共讲述四个问题。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和各国立法对推定所作的各种定义及推定的特征;其次,回顾了推定的历史发展过程;然后分析了推定的内在机理和创设理由;最后,介绍了法律拟制,并对推定和法律拟制的异同点进行了总结。 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法律上的推定,讲述四个问题。首先,介绍了法律上的推定在理论上常见的分类;其次,介绍了我国立法上有哪些法律上的推定,并详细分析了法律上的推定的结构;然后,在对法律上的推定所引起举证责任的变化进行分析后认为法律上的推定的本质是法定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总结了法律上的推定的功能,即调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设置的另一种处理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的手段、以及达到不同的立法目的和社会政策;最后,介绍了妨碍举证的法律推定,分析了其对举证责任的影响,所具有的立法意义以及该法律推定的立法纰漏和完善建议。 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事实上的推定,共讲述六个问题。首先,介绍了理论界关于事实上的推定的一般理论,主要有事实上的推定的概念、依据和基础、成立条件、与举证责任的关系、与法律上的推定的关系;其次,通过对事实上的推定的运用过程与普通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进行了比较,认为事实上的推定本质上与利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二致;然后,通过对四个案例的分析,即非常典型的运用所谓的事实推定的案例,以支持前述观点,并得出结论,认为在事实上的推定中,除了依据特别强烈的生活基本原则所作的推定外,其余的推定不具有独立的价值,而这种推定可以划入德国证据理论的表见证明的范畴;第四,对事实上的推定的独立价值进行质疑,认为不能把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作为事实上的推定的标志,因为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正是法官自由心证的内容,把事实上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民事推定研究的推定另立门户是不适宜的:第五,分析了事实上的推定的负面效果,容易造成对举证责任制度的公然篡改,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最后,认为应当把事实上的推定划归法官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所进行的推理和推论的范畴之内。 结论部分。基于前述分析,认为事实上的推定本质上与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普通的证明过程无异,在这个过程中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的内容包含在法官的自由心证之中,事实上的推定可以划入推理和推论的范畴。事实上的推定这些自我价值的缺失,以及其给司法审判带来的不容忽视的负面效果,事实上的推定作为一个法律现象完全是多余的。所以推定应当仅指法律上的推定,而不包括事实上的推定。事实上的推定中依据盖然性非常之高的经验基本原则所作的推定可以通过引进表见证明制度予以取代。同时,总结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法无明文规定的推定,以充实法律上的推定的内容,扩大推定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