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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上搜救志愿者群体是我国海上搜救力量的重要组成,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海上安全越来越多地成为关注热点,海上搜救志愿者群体在海上搜救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海上安全的维护需要更多高质量的海上搜救志愿者参与其中。为鼓励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的发展,吸引更多人愿意参与到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中来,要加快立法建设,从权利设定、权利行使、权利救济等多个方面完善对海上搜救志愿者的权利保护。本文写作的核心是希望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得海上搜救志愿者的权利得到更好地保护,为此本文针对海上搜救志愿者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梳理发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海上搜救志愿者在海上搜救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明晰各方主体在海上搜救志愿者权利保护方面的责任,学习借鉴国外关于海上搜救志愿者权利保护的相关立法机制,在此基础上建议通过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实现对海上搜救志愿者的全方位保护,明晰各方主体责任,畅通权利救济途径。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对海上搜救志愿者的概念和海上搜救志愿者权利保护的相关理论基础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从理论研究的角度论证政府为何要加强对海上搜救志愿者的权利保护,应如何加强对海上搜救志愿者权利的保护。第二章,阐明加强海上搜救志愿者权利保护的重要意义,分为三个方面,其一是加强海上搜救志愿者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完善海上搜救志愿者权利保护对激发海上搜救志愿者的积极性、培养高素质的海上搜救志愿者是十分有必要的,而海上搜救志愿者又是我国海上搜救的重要组成,因此要加强对海上搜救志愿者的权利保护;其二,海上搜救志愿者在发展现状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海上搜救志愿者的权利,要根据问题有针对性的完善海上搜救志愿者权利保护的内容;其三,志愿服务事业在西方发达国家经过了长时间的发展,形成了健全完善的立法机制,这些立法机制反作用于志愿服务事业,进一步促进了志愿服务的发展,对此我们要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海上搜救志愿者的立法经验,加强对海上搜救志愿者的权利保护。第三章,分析与海上搜救志愿者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问题,明确海上搜救志愿者的法律地位,在海上搜救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海上搜救志愿者与海上搜救主管机关之间属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由海上搜救主管机关为海上搜救志愿者的发展提供行政补偿、行政激励。海上搜救志愿者与海上搜救志愿服务组织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根据《志愿服务条例》中的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为其提供培训和安全保障措施。海上搜救志愿者与被救助对象之间,也可能会因双方在海上搜救过程中的接触产生合同和侵权责任,合理的解决方式应由志愿者服务组织为海上搜救志愿者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第四章,针对我国海上搜救志愿者发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在明确相关问题责任主体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完善立法,完善海上搜救主管中心、海上搜救志愿服务组织对海上搜救志愿者的权利保护。